法規名稱:
職業衛生實驗室認證規範 (民國 102 年 03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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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應參與能力試驗及盲樣測試,其要求如下: 
(一)實驗室初次申請認證,應依分析類別通過指定之最近連續兩次相關
      能力試驗,並檢附其證明。
(二)實驗室依分析類別參加能力試驗,其頻率要求為每六個月一次,並
      將能力試驗辦理機構之評估結果送認證機構備查,其送交日期於得
      知比試結果後十五日內為之。
(三)實驗室應參加必要之盲樣測試,盲樣測試係不定期為特定目的寄發
      之樣本測試。
前項能力試驗及盲樣測試之辦理機構,由本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或第三
者認證機構推薦經本會同意後擔任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