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應參與能力試驗及盲樣測試,其要求如下: (一)實驗室初次申請認證,應依分析類別通過指定之最近連續兩次相關 能力試驗,並檢附其證明。 (二)實驗室依分析類別參加能力試驗,其頻率要求為每六個月一次,並 將能力試驗辦理機構之評估結果送認證機構備查,其送交日期於得 知比試結果後十五日內為之。 (三)實驗室應參加必要之盲樣測試,盲樣測試係不定期為特定目的寄發 之樣本測試。 前項能力試驗及盲樣測試之辦理機構,由本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或第三 者認證機構推薦經本會同意後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