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培力就業計畫 (民國 108 年 01 月 2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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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補助標準如下:
(一)進用人員:依各職務工作性質每人每小時按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
      工資補助,每日最高以工作八小時,每月最高以工作二十二日為原
      則,依核定之工作時數計算每月補助額度,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
      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用人單位有特殊原因需彈性調整
      每月工作時數,應報本部同意後辦理;本部亦得主動函知用人單位
      調整之。
(二)專案管理人:依其專長及計畫需求,每月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
      萬九千二百元、三萬二千元或三萬四千八百元,並補助其勞健保費
      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三)其他費用: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四)陪伴輔導費用:參照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編列,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