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培力就業計畫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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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補助項目及支用範圍如下:
(一)用人費用:用人單位進用人員、專案管理人之工作津貼,與勞工保
      險費、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擔部分。
(二)其他費用:用人單位用於辦理人員訓練、督導、文具、通訊、行政
      業務加班費、差旅費、意外險、計畫相關活動、行銷、機具租用、
      服務費、雜支等。
(三)進用人員培訓費用:
      1.與當地公立職業訓練機構合作,採移地訓練方式辦理。
      2.自行辦理訓練計畫,所需費用依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職業訓練編列
        標準編列。
(四)陪伴輔導費用:建立專家學者陪伴輔導機制,依計畫需求編列相關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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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補助標準如下:
(一)進用人員依下列規定核定工作時數及計算每月補助額度,並補助其
      勞工保險費、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擔部分,
      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1.依各職務工作性質,每人每小時按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補
        助,且每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但原核定計畫持續執行至一百十
        一年度以後,且獲用人單位繼續進用之原一百十年度進用人員,
        每人每小時按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每月最高核給一
        百七十六小時。
      2.用人單位有特殊原因需彈性調整每月工作時數,應報本部同意後
        辦理;本部亦得主動函知用人單位調整之。
(二)專案管理人:依其專長及計畫需求每月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三萬
      零三百六十八元、三萬三千二百八十元或三萬六千一百九十二元,
      並補助其勞工保險費、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
      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三)其他費用: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四)陪伴輔導費用:參照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編列,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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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用人單位應按月檢送用人費用(派工及經費印領清冊、勞工保險費
      、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印領清冊)、進用人員培訓費
      用、陪伴輔導費用及其他費用之支用單據或表冊,向本部勞動力發
      展署或其所屬分署辦理經費請領及核銷事宜。
      用人單位每三個月應檢送執行成果報告表至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其
      所屬分署備查。
      用人單位應於會計年度結束時配合辦理相關經費核銷結報作業。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於補助案件結案時繳回,若尚有結餘款亦
      應一併繳回;另計畫執行之盈餘,應作為強化該計畫之持續經營及
      本方案進用延用留用人員之津貼補貼與後續僱用支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