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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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接受中小企業工作環境輔導改善計畫輔導或加入安
    全衛生家族,且依法設立之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之一百人以下之中
    小企業。
    前項中小企業三十人以下或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
    致影響營運者,為優先補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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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補助之危害類型及其項目如下:
(一)危害類型:中小企業設置之設施或器具,不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
      相關法令規定,有發生感電、墜落、物體飛落、切割夾捲、衝撞、
      火災爆炸或與有害物接觸等危害。
(二)補助項目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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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小企業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職安署委託之非營利機構
    (以下簡稱專業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表二,請單面列印)。
(二)申請補助之經費總額統一發票收執聯原本相符之影本(應註明無法
      提出原本之原因及加蓋經手人印章)並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如
      附表三,請單面列印)。
(三)領據(如附表四,請單面列印)。
(四)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帳戶應與附表四相同)。
(五)經費報告表(如附表五,請單面列印)。
(六)工廠登記證或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七)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八)勞保投保人數證明影本。
(九)中小企業工作環境輔導改善計畫輔導確認表影本或安全衛生家族臨
      廠專業輔導報告影本。
(十)所有申請補助設施或器具之改善前後照片(如附表六)。
(十一)申請文件自主查核表(如附表七)。
(十二)其他如型式檢定合格、商品檢驗合格、正字標記、產品認證等證
        明書影本或器具正字標記或產品認證照片等證明。
    前項第二款檢附之統一發票開立之期間,應為職安署公告受理補助申
    請案之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之期間,始得受理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