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於連續僱用同一受領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勞工滿三十日之日起九十日內
,得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並應檢附下列證明
文件:
一、僱用獎助申請書。
二、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出勤紀錄。
三、受僱勞工之身分證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
四、請領僱用獎助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投保資料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
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僱用期間連續滿三十日之雇主,得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原推
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僱用獎助之申請。
第一項僱用期間之認定,自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一個月
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雇主申請僱用獎助案件,應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二個
工作日內處理終結。
雇主未檢齊第一項規定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者,應於
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視為未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