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促進就業措施之範圍如下: 一、僱用安定措施。 二、僱用獎助措施。 三、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一)補助求職交通、異地就業之交通、搬遷及租屋費用。 (二)推介從事臨時工作。 (三)辦理適性就業輔導。 (四)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境及勞動條件。 (五)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工作與生活平衡。 (六)促進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 (七)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之能力。 (八)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九)協助受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情事影響之勞工就業。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之能力,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及進行勞雇對話之獎補助。 二、工會參與事業單位經營管理之補助。 三、工會協助勞工組織結社之補助。 四、工會辦理就業權益教育訓練之補助。 五、其他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能力之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
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職務再設計。 二、繼續僱用補助。 三、其他有關就業協助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
中央主管機關對受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情事影響之勞工,得辦理下列事 項: 一、穩定就業協助。 二、重返職場協助。 三、其他有關就業協助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