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辦理職業訓練活動計畫 (民國 99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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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國家人力資本
    素質及勞動競爭力,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職業能力提升活動,特訂定本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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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補助範圍如下:
(一)職業訓練相關之研討活動。
(二)職業訓練觀摩會。
(三)國內(外)職業訓練之交流活動。
(四)其他有助於提升國民、取得合法工作權之大陸地區配偶或獲准居留
      之外籍配偶之職業知識、技能、態度及勞動價值之推廣相關活動。
    本計畫非屬職業訓練計畫,以職業訓練計畫提案者,本局將不予審核
    ,且不另退回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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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案單位應為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各級學校、依法設立許可或登記之職
    業訓練機構、依法設立之勞工、工業、商業團體、各行(職)業專業
    團體、各研究機構、財(社)團法人或公司法人等相關團體。但公立
    學校或公立職業訓練機構不得提出申請。
    本計畫優先補助依法設立之勞工團體辦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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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補助職業訓練相關之研討活動經費,每案補助金額以所提計畫
    書分項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五
    十萬元。
    本計畫補助職業訓練觀摩會、國內(外)職業訓練之交流活動與其他
    有助於提升國民、取得合法工作權之大陸地區配偶或獲准居留之外籍
    配偶之職業知識、技能、態度及勞動價值推廣相關活動經費,每案補
    助金額以所提計畫書分項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最高補助金額為五
    萬元。
    提案單位申請補助時,應將其他機關補助金額、預計門票收入及其他
    收入全部列出,於加計本局補助金額,以不超過全案所提計畫書所需
    總經費為原則。
    提案單位已獲補助,但未執行或核定補助金額之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九
    十者,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計畫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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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之執行期間為自接獲審核結果通知日起至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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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案單位應檢具核准立案登記文件及組織章程各一份,並備齊下列文
    件一式十五份(以 A4 紙張大小單面及中文橫式書寫)及電子檔各一
    份,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件一)。
(二)計畫經費支出及收入概算表(如附件二),並應依下列經費項目及
      規定編列:
      1.補助項目包含講座鐘點費、出席費、口譯費、翻譯費、稿費、審
        查費、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之報酬(含生活
        費)、機票、保險費及國內交通費、場地費、場地佈置費、食宿
        費、茶點費、書籍資料印製費、工作人員費、國內平安保險費、
        聯誼活動費、參觀訪視之門票費、租車費、郵電費、旅運費、雜
        費及其他必要之經費。但設備費及行政管理費不予補助。
      2.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各機關聘請顧問、專
        家及學者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核銷應行注意事項
        」。
      4.應列明全部經費預計收支內容及向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
        目及金額。
(三)計畫審核表(如附件三):應填寫基本資料及審核項目說明。
(四)其他經本局要求之必要文件。
    提案單位備齊前項文件及電子檔後,應掛號郵寄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訓練發展組(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號四樓,
    聯絡電話:(○二)八五九○二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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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案單位申請補助「職業訓練相關之研討活動」之期限,本局將另行
    公告。
    公告期限屆至後,本局應邀集產、學界專家學者共同組成審核小組,
    審核決定補助之單位,並得視需要請提案單位進行簡報。
    本局於接獲補助「職業訓練觀摩會」、「國內(外)職業訓練之交流
    活動」及「其他有助於提升國民、取得合法工作權之大陸地區配偶或
    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之職業知識、技能、態度與勞動價值推廣相關活
    動」之申請後,採書面審核決定補助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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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核原則如下:
(一)設立證書及組織章程之任務是否與計畫相符。
(二)活動提案與本補助計畫目的之相符性、提案單位之執行能力、研討
      活動內容規劃及提案達成預期績效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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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局於審核結束後,將個別以公文通知申請單位審核結果;不予補
     助之單位,不另退回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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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已獲本局核定補助辦理活動之單位,應配合辦理本局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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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提案單位所送計畫應按本局核定內容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有變
      更之情形,應事先以書面報經本局同意後始得變更執行。
      本局對計畫之實施得派員實地訪查計畫執行情形,並加以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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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接受補助之提案單位於整體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檢齊下列
      表件函送本局辦理經費核銷事宜,且應於執行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
      前完成經費核銷作業:
  (一)檢附發票或請款收(領)據辦理核銷(如附件四)。
  (二)執行成果報告(如附件五)。
  (三)經費支出明細總表(如附件六)。
  (四)實際收入明細總表(如附件七)。
  (五)講師、主持人及與談人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八)。
  (六)其他經本局要求之書表文件及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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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局補助之款項,不得移作核定計畫以外之用途。
      經查提案單位有以不實資料、浮報經費申領補助者、逕自變更計畫
      內容者或以同一計畫重複向本局及其他機關申請經費補助,未向本
      局提出書面說明者,本局得視其情節不予補助或減少、停止、撤銷
      或廢止補助,並追繳其溢領補助款項,且三年內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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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接受補助之提案單位應將原始憑證保留存放至少十年,本局及審計
      單位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