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辦理人力資本提昇相關研習活動計畫 (民國 102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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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國家人力資本
    素質及勞動競爭力,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職業能力提升活動,特訂定本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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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補助範圍如下:
(一)人力資本提昇相關之國內研討活動。
(二)人力資本提昇相關之觀摩會。
(三)國內(外)人力資本提昇相關之交流活動。
(四)其他有助於提升國民、取得合法工作權之大陸地區配偶或獲准居留
      之外籍配偶之職業知識、技能、態度及勞動價值之推廣相關活動。
    本計畫非屬職業訓練計畫,以職業訓練計畫提案者,本局將不予審核
    ,且不另退回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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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案單位應為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各級學校、依法設立許可或登記之職
    業訓練機構、依法設立之勞工、工業、商業團體、各行(職)業專業
    團體、各研究機構或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等相關團體。但公立學
    校或公立職業訓練機構不得提出申請。
    本計畫優先補助依法設立之勞工團體辦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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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人力資本提昇相關之國內研討活動經費,每案補助金額以所提
    計畫書分項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
    )五十萬元。
    本計畫人力資本提昇相關之觀摩會、國內(外)人力資本提昇相關之
    交流活動與其他有助於提升國民、取得合法工作權之大陸地區配偶或
    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之職業知識、技能、態度及勞動價值推廣相關活
    動經費,每案補助金額以所提計畫書分項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最
    高補助金額為五萬元。
    提案單位申請補助時,應將其他機關補助金額、預計門票收入及其他
    收入全部列出,於加計本局補助金額,以不超過全案所提計畫書所需
    總經費為原則。
    提案單位已獲補助,但未執行或核定補助金額之執行率未達百分之九
    十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計畫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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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之執行期間為自接獲審核結果通知日起至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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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案單位應檢具核准立案登記文件及組織章程各一份,並備齊下列文
    件一式十五份(以 A4 紙張大小單面及中文橫式書寫)及電子檔各一
    份,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
(一)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件一)。
(二)計畫經費支出及收入概算表(如附件二),並應依下列經費項目及
      規定編列:
      1.補助項目包含講座鐘點費、出席費、口譯費、翻譯費、稿費、審
        查費、會議紀錄整理費、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
        間之報酬(含生活費)、機票、保險費及國內交通費、場地費、
        場地佈置費、場地設備使用費、活動網頁建置(限後續效益二年
        內者)及資料維護費、攝影費、錄音費、食宿費、茶點費、書籍
        資料印製費、邀請函及信封印製費、成果專輯印製費、光碟製作
        費、工作人員費、國內平安保險費、聯誼活動費、參觀訪視之門
        票費、租車費、郵電費、旅運費及雜費等。另設備費及行政管理
        費不予補助。
      2.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之「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
        、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核銷應
        行注意事項」。
      4.提案單位於申請時應列明全部經費預計收支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
        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其列出之金額加計本局補助費之總金
        額不得超過所提計畫書之總經費。
(三)計畫審核表(如附件三):應填寫基本資料及審核項目說明。
(四)其他經本局要求之必要文件。
    提案單位備齊前項文件及電子檔後,應掛號郵寄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訓練發展組(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八十三號四樓,
    聯絡電話:(○二)八五九○二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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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案單位申請補助「人力資本提昇相關之國內研討活動」之期限,本
    局將另行公告。
    公告期限屆至後,本局應邀集產、學界專家學者共同組成審核小組,
    審核決定補助之單位,並得視需要請提案單位進行簡報。
    本局於接獲補助「人力資本提昇相關之觀摩會」、「國內(外)人力
    資本提昇相關之交流活動」及「其他有助於提升國民、取得合法工作
    權之大陸地區配偶或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之職業知識、技能、態度及
    勞動價值之推廣相關活動」之申請後,採書面審核決定補助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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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核原則如下:
(一)設立證書及組織章程之任務是否與計畫相符。
(二)活動提案與本補助計畫目的之相符性、提案單位之執行能力、研討
      活動內容規劃及提案達成預期績效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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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局於審核結束後,將個別以公文通知申請單位審核結果;不予補助
    之單位,不另退回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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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已獲本局核定補助辦理活動之單位,應配合辦理本局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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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提案單位所送計畫應按本局核定內容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有變
      更之情形,應事先以書面報經本局同意後始得變更執行。
      本局對計畫之實施得派員實地訪查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案件之重
      複申請情形及超出所需經費情事,並加以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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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接受補助之提案單位於整體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檢齊下列
      表件函送本局辦理經費核銷事宜,且應於執行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
      前完成經費核銷作業: 
  (一)檢附發票或請款收(領)據辦理核銷。
  (二)執行成果報告。
  (三)經費支出明細總表。
  (四)實際收入明細總表。
  (五)講師、主持人及與談人經費支出明細表。
  (六)原始憑證正本及相關資料。
  (七)其他本局要求檢附之書表文件及物件。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後,將辦理成果、經費支出明細表、原始
      憑證正本及相關資料送本局審查後,予以核銷。所檢附之支出憑證
      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如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以
      支出分攤表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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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局核撥之補助款,以實際支出分項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但接
      受補助之提案單位有接受其他機關補助、門票收入或其他收入時,
      應一併加計,且本局補助金額得予核減以不超過實際支出總額為上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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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局補助之款項,不得移作核定計畫以外之用途。經查提案單位有
      以不實資料、浮報經費申領補助者、逕自變更計畫內容者、成效不
      佳或以同一計畫重複向本局及其他機關申請經費補助,未向本局提
      出書面說明者,本局得視其情節不予補助或減少、停止、撤銷或廢
      止補助,並追繳其溢領補助款項,並得視其情節,自作出不予補助
      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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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計畫未盡事宜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職訓中心推
      動辦理職業訓練補助要點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