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計畫人力資本提昇相關研討活動經費,每案補助金額以所提計畫分
項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其中國內研討活動最高補助金額為五十萬
元,國際性研討活動最高補助金額為二百萬元。
本計畫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申請辦理之活動經費,每案補
助金額以所提計畫書分項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最高補助金額為新
臺幣(以下同)五萬元。
第一項國際性研討活動每場次與會人數應達二百人以上,參與國籍應
至少三國以上,並應提供至少三十個名額予本署及相關人員與會。
提案單位申請補助時,應將其他機關補助金額、預計門票收入及其他
收入全部列出,於加計本署補助金額,以不超過全案所提計畫書所需
經費為原則。
提案單位已獲補助,但未執行或核定補助金額之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
十者,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計畫核予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