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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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工會團體(以下簡稱工會
    )配合政府施政措施,以補助其辦理輔導籌組產業工會訓練活動,達
    成企業普設工會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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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而辦理輔導籌組產業工會訓
    練活動者。
  前項工會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全國性總工會、全國性(省)產業聯合會。
(二)直轄市、縣(市)總工會(不含職業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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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輔導籌組產業工會訓練活動,應以研討會或座談會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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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訓練活動計畫,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名稱。
(二)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時間、以市區、交通便利或公設場地
      為原則之地點、課程內容、師資)
(三)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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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訓練活動至少應安排三小時之課程(課程名稱由本會另行公告)。
  每場次活動計畫,以五十人為原則,並應於活動確定前七日將課程表
    及授課講師名銜、簡歷等資料報送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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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會申請補助,應於本會公告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
    不予受理。但有特殊情形及正當理由,經本會核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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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補助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實施計畫書(附件一)。
(二)經費預算概算表(附件二)。辦理之活動,向二個機關提出申請補
      (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者之
      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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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訓練活動採部分經費補助方式,並依實際出席人數核算,最高以活動
    計畫經費預算之百分之九十為限,每場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
    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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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
      1.外聘講師每小時一千六百元。
      2.有隸屬關係之機關(如勞工保險局、職業訓練局、勞工安全衛生
        研究所等本會隸屬機關)講師每小時一千二百元。
      3.本會人員與辦理本活動之工會幹部及職員擔任講師者,每小時八
        百元。
(二)講師撰稿費:
      1.每千字八百五十元,不得超過授課鐘點費且以二小時為限。
      2.本會及有隸屬關係機關之講師不得支領。
      3.講師交通補助費:如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速鐵路「以搭乘
        經濟座(艙)為原則,檢據核實列支」、短程計程車(以檢據核
        實列支為原則)、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均核實報支。
        如駕駛自用汽(機)車等,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
        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三)場地租金:半日三千元。
(四)場地佈置費:每場三千五百元。
(五)講義印製費:每人一百五十元。
(六)餐費:每人一百元。
(七)工作人員費:每場次三位工作人員,每人一千元。
(八)郵電費:每場次一千五百元。
(九)參與人員平安保險費:投保一百萬元(含醫療)。
(十)雜費:每場次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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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補助者,本會採書面審查方式,審查原則如下:
(一)課程內容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
(二)辦理之活動是否符合需求及目標。
(三)計畫內容是否合理、可行(包括執行方式、經費規劃、活動地點等
      )。
(四)申請工會之執行能力及過去計畫執行績效。
(五)其他經本會認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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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案經本會審查同意補助後,即函知各受補助工會以專函檢具領
      據(如附件三)到會核撥,並應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辦理活動完
      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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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補助工會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檢具下列文件以專函方
      式送本會結報:
  (一)原核准函影本。
  (二)活動課程表。
  (三)成果報告表(附件四)。
  (四)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五)。
  (五)出席人員暨簽到名冊正本(附件六)。
  (六)活動照片正本(附件七)。
  (七)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正本(頭應為受補助工會,並請
        貼於黏貼憑證用紙,且經受補助工會內部審核程序及依序編號)
      辦理之同一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者,除應詳列
      支出用途外,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
      金額,並檢附支出機關分攤表及支出憑證影本送會結報,有關支出
      憑證正本由工會另行保存。
      領據應註明受補助之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工會全銜及
      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印)、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銀行代
      號)並加蓋圖記。
    受補助工會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所報活動實際支出經費總額未達本會核定補助金額九分之十者,本
      會按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九十核銷補助經費,補助差額應繳回本
      會。
    本補助經費屬部分補助,該補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不需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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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須變更原核定計畫內容者,應於原定執行
      日五日前,在原補助經費額度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會核准後
      ,始得變更執行。但講師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件,致無法於五日前
      函報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未依本要點、所報計畫、經費預算執行或未依規定辦理核實結報者
      ,除追繳所補助之經費外,列為本會未來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並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經本會補助辦理訓練活動之經費,未於當年度內執行完畢者,全額
      追繳補助金額。
    本會得派員實地訪查受補助工會辦理活動之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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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會應以下列事項,做為辦理本要點之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
  (一)派員查核活動辦理情形。
  (二)參加活動人數。
  (三)核定經費執行情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