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工會團體(以下簡稱工會)輔導勞工
    籌組企(產)業工會,達成企業普設工會之目的,並輔導新成立未滿
    六個月之企業工會,以協助其會務正常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前項所稱新成立未滿六個月之企業工會,指本部公告開始受理申請之
    日前六個月新成立之企業工會。
2
二、本要點辦理訓練活動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依工會法第八條成立之工會聯合組織(不含職業總工會或聯合會)
      ,或依工會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成立之企業工會或產業
      工會,並辦理輔導勞工籌組企(產)業工會之訓練活動者。
(二)新成立未滿六個月之企業工會,並辦理工會會務教育訓練活動者。
3
三、辦理訓練活動,應以研討會或座談會之方式辦理。
4
四、申請補助之訓練活動計畫應符合下列事項:
(一)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訓練活動,辦理半日者應安排二小時以上之
      課程;辦理一日者,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每場次以十人以上
      為原則。同一工會申請場次以三場為限。
(二)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之訓練活動,辦理半日者應安排二小時以上之
      課程;辦理一日者,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每場次參訓人員以
      三十人以上為原則。同一工會每年度申請場次以一場為限。
    辦理前項訓練活動,應於活動前七日將課程表及授課講師名銜、簡歷
    等資料報送本部。
5
五、工會申請補助,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將申請文件採掛號郵件、
    快捷郵件、包裹郵件、自行送件或其他可供查詢交寄日期之方式提出
    申請,逾期申請或無法判明交寄日期者,不予受理。但有特殊情形或
    不可抗力原因,並具正當理由,經本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6
六、申請補助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實施計畫書(附件一),應包含下列事項:
      1.名稱。
      2.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辦理日期、地點、課程內容、時數
        及師資)。
      3.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二)經費預算概算表(附件二)。同一訓練活動,向二個機關提出申請
      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者之項目及金額
      。
(三)工會團體登記證書影本。
7
七、訓練活動採部分經費補助方式,並依實際出席人數核算,最高以活動
    計畫經費預算百分之九十為限。
    辦理訓練活動者,補助基準如下:
(一)辦理半日訓練活動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
(二)辦理一日訓練活動者,最高補助五萬元。
8
八、本要點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
      1.外聘講師每小時一千六百元。
      2.內聘講師:
     (1)本部所屬之機關(構)(如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勞動
          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職業安全衛生署或勞動基金運用局等
          )人員擔任講師,每小時一千二百元。
     (2)本部人員與受補助工會之幹部及會務人員擔任講師者,每小時
          八百元。
(二)講師交通費:
      1.搭乘飛機、高鐵或船舶以搭乘經濟座(艙)標準檢據覈實報支;
        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
        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
      2.搭乘汽車、火車或捷運等費用,覈實報支。
      3.駕駛自用汽(機)車,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
        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三)場地租金:五十人以下者,每日六千元;五十一人至一百人以下者
      ,每日八千元;一百零一人以上者,每日一萬元;租用場地時間未
      達一日者,得視實際情形調整。
(四)場地佈置費:每場四千元。
(五)講義印製費:每人一百五十元。
(六)餐費:
      1.半日活動:供應一餐,每人一百元。
      2.一日活動:供應一餐者,每人一百元;供應二餐以上者,每人二
        百五十元。
(七)郵電費:每場次一千五百元。
(八)參與人員平安保險費:投保一百萬元(含醫療)。
(九)雜費:每場次一千元。
9
九、申請補助者,本部採書面審查方式,審查原則如下:
(一)課程內容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
(二)辦理之活動是否符合需求及目標。
(三)計畫內容是否合理、可行(包括執行方式、經費規劃、活動地點等
      )。
(四)申請工會之執行能力及過去計畫執行績效。
(五)其他經本部認定之事項。
10
十、申請案經本部審查同意補助後,即函知受補助工會以專函檢具領據(
    如附件三)到部核撥,並應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辦理活動完竣。
11
十一、受補助工會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檢具下列文件以專函方
      式送本部結報:
  (一)原核准函影本;經本部同意變更計畫者,應附同意變更函影本。
  (二)活動課程表。
  (三)成果報告表(附件四)。
  (四)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五)。
  (五)出席人員暨簽到名冊正本(附件六)。
  (六)彩色列印或沖洗之活動照片(附件七)。
  (七)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正本,並載明下列事項:
        1.抬頭應為受補助工會,並請貼於黏貼憑證用紙,且經受補助工
          會內部審核程序及依序編號。
        2.原始憑證正本相關欄位應確實填寫,有修改者,應加蓋修改人
          職(印)章。
        3.保險費之原始憑證應含收據、保單(或其他等同效力之投保證
          明)、被保險人員名冊;由旅行社統一辦理者,應檢附旅行社
          代收轉付收據、保險證明單、被保險人員名冊)。
  (八)非本部補助項目之支出原始憑證影本,並加蓋「與正本相符」及
        修改人職(印)章。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
      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原始憑證因分
      割困難,無法檢送本部者,應檢附支出機關分攤表及支出憑證影本
      送本部結報,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
      回已撥付款項。
      領據應註明受補助工會之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受補助
      工會全銜及理事長、出納、會計三人用印,並加蓋印信。受補助工
      會無專任會計人員或出納人員者,得由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代
      為用印)、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銀行代號)。
      受補助工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留存於受補助工會之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受補助經費於
      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12
十二、受補助工會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涉及採購事項
      ,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本部按工會訓練活動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九十核銷補助經費,最
      高以本部核定之補助金額為限,差額應繳回本部,未繳回補助差額
      者,未來三年內不予補助。
      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受補助工會無須繳回本部。
13
十三、原核定辦理日期前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須變更原核定計畫內容
      者,應於原核定辦理日期七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部核准,變
      更以二次為限。但遇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須臨時變更原
      核定計畫之辦理日期、地點或師資,並於事由結束後三日內以書面
      敘明理由通知本部者,不在此限。
      工會未依本要點、所報計畫、經費預算執行或未依規定辦理覈實結
      報者,本部得酌減、追繳當年度教育訓練補助經費之一部或全部或
      列為下一年度補助審核之參據;其情節重大者,停止工會訓練活動
      補助一年至三年。
      經本部補助辦理教育訓練活動之經費,未於當年度內執行完畢者,
      全額追繳補助金額。
      本部得派員實地訪查受補助工會辦理教育訓練活動之執行情形。
14
十四、本部應以下列事項,做為辦理本要點之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
  (一)派員查核活動辦理情形。
  (二)參加活動人數。
  (三)核定經費執行情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