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依前點各款轉銷呆帳,應提供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死亡、失蹤、入獄服刑或他遷不明者,有關機關之證明或職訓中心
之查核報告及相關憑證。
(二)送達證明文件。
(三)執行(債權)憑證。
(四)催收紀錄。
(五)破產前和解者,法院之裁定書或商會之和解契約。
(六)受破產宣告者,法院之裁定書。
(七)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相關規定協商成立者,法院之裁定書或經公
證人作成之公證書。
(八)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相關規定債務更生或清算裁定者,法院之裁
定書。
(九)足認義務人為前點第六款情形之資料或證明。
(十)足認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之資料或證明。
(十一)其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