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範圍:年度預算計畫編列項目如下:
(一)可編列項目:
1 依據地方產業特性自行辦理,或結合民間團體合辦就業服務、職
業訓練及人力培訓等事項。
2 結合地方企業及民間公益團體,開拓就業機會及辦理職前與在職
訓練。
3 結合學校及地方資源,加強辦理就業諮詢(商)、轉業輔導及生
涯規劃等事項。
4 加強外勞管理與服務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管理事項。
5 其他因應中央重大政策事項。
(二)不可編列項目:
1 非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規定使用用途。
2 涉及津貼或補助由全國一致性規劃之項目(例如就業促進津貼、
婦女托兒托老津貼、訓練津貼...等等)。
3 中央已統籌規劃編列之項目(例如、技能檢定、技能競賽...
等等)。
4 公立就業服務及公立職業訓練機構運作所需費用由中央統籌編列
專款支應。
5 投資及置產計畫硬體設備項目。
6 出國計畫項目。
7 與促進國民就業無關之其他事項(例如勞工安全衛生、勞工育樂
中心修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