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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年度預算計畫編列項目如下:
(一)可編列項目:
      1.依據地方產業特性自行辦理,或結合民間團體合辦就業服務、職
        業訓練及人力培訓等事項。
      2.結合地方企業及民間公益團體,開拓就業機會與辦理職前及在職
        訓練。
      3.結合學校及地方資源,加強辦理就業諮詢(商)、轉業輔導及生
        涯規劃等事項。
      4.加強外籍勞工管理與服務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管理事項。
      5.其他因應中央重大政策事項。
(二)不可編列項目:
      1.非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規定使用用途。
      2.涉及津貼或補助由全國一致性規劃之項目。
      3.中央已統籌規劃編列之項目。
      4.公立就業服務及公立職業訓練機構運作所需費用,由中央統籌編
        列專款支應。
      5.投資、購置不動產或設備單價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之財產。
      6.出國計畫項目。
      7.與促進國民就業或外籍勞工管理無關之事項。
      8.屬地方政府財產之維護、修繕等事項。但由就業安定基金補助之
        財產設備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