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訓練品質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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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獎項報名資格如下:
(一)大型企業獎
      1.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非屬中小企業之企業;或醫療
        衛生相關機構經評鑑為教學醫院者。
      2.報名單位需於受理報名截止日起前三年內(含當年度)至少一次
        獲得本會職業訓練局推動辦理之「訓練品質系統(以下簡稱 TTQ
        S)」 企業機構版評核獲銅牌以上,或為政府機關主(合)辦相
        關獎項之得獎單位。
      3.至本獎項受理報名截止日止,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事
        業機構。但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增資擴展或業務重整合(分)
        併為獨立單位者,不在此限。
      4.已依法繳交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
        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二)中小企業獎:
      1.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企業或
        醫療衛生相關機構經評鑑為診所(開業醫院)、地區醫院、區域
        醫院者。
      2.報名單位需於受理報名截止日起前三年內(含當年度)至少一次
        獲得本會職業訓練局推動辦理之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獲銅牌以
        上,或為政府機關主(合)辦相關獎項之得獎單位。
      3.至本獎項受理報名截止日止,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事
        業機構。但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增資擴展或業務重整合(分)
        併為獨立單位者,不在此限。
      4.已依法繳交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
        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三)訓練機構獎:
      1.含政府機關(構)及學校推廣教育單位在內,辦理職業訓練之機
        關(構)。
      2.報名單位需於受理報名截止日起前三年內(含當年度)至少一次
        獲得本會職業訓練局推動辦理之 TTQS 評核獲銅牌以上,或為政
        府機關主(合)辦相關獎項之得獎單位。
      3.至本獎項受理報名截止日止,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單
        位。
      4.已依法繳交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
        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學校依規定提繳教職員退休、撫卹
        、離職及資遣準備金。
(四)非營利組織獎:
      1.依法辦理工會、公(協)會、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設立登記之團
        體。
      2.報名單位需於受理報名截止日起前三年內(含當年度)至少一次
        獲得本會職業訓練局推動辦理之 TTQS 評核獲銅牌以上,或為政
        府機關主(合)辦相關獎項之得獎單位。
      3.至本獎項受理報名截止日止,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單
        位。
      4.已依法繳交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
        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報名單位於受理報名截止日起前三年內,無退票紀錄或非金融機構
      拒絕往來戶。
      至本獎項受理報名截止日起前三年內,無附件一所列勞資關係、職
      業安全與衛生、環境保護情事之一者。
      特別獎由前列各獎項報名者選定,不另受理單位報名參加。
      同一單位當年度限報名單一獎項類別。參選獎項類別得經複審共識
      會議討論後,經報名單位同意變更之。
      各報名單位間有同一關係企業、控股集團、從屬關係或負責人為同
      一人及具配偶關係者,經複審共識會議討論認其訓練體系運作無明
      顯相互區隔與獨立者,得通知其自行協商限期擇一報名單位參加,
      未能於期限內擇定者,評審得擇優參選。
      報名單位所附各項資料經查如有不實,或於本獎項頒發日前有本計
      畫附件一所列勞資關係、職業安全與衛生、環境保護之情事經查確
      定者,本會得撤銷其參選或得獎資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