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人才發展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106 年 08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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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家人才發展獎(以下簡稱本獎項),設大型企業獎、中小企業獎、
    機關(構)團體獎及非營利團體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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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獎項報名資格如下:
(一)大型企業獎:
      1.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非屬中小企業之企業;或醫療
        衛生相關機構經評鑑為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者。
      2.報名單位需於受理報名截止日起前三年內(含當年度)至少一次
        獲得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辦理之「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以
        下簡稱 TTQS)」 評核銅牌以上,或為政府機關主(合)辦相關
        獎項之得獎單位。
      3.至本獎項受理報名截止日止,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事
        業機構。但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增資擴展或業務重整合(分)
        併為獨立單位者,不在此限。
      4.已依法繳交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
        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二)中小企業獎:
      1.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企業;
        或醫療衛生相關機構核准發給開業執照之診所(開業醫院)及經
        評鑑為地區醫院者。
      2.報名單位需於受理報名截止日起前三年內(含當年度)至少一次
        獲得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辦理之 TTQS 評核銅牌以上,或為政
        府機關主(合)辦相關獎項之得獎單位。
      3.至本獎項受理報名截止日止,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事
        業機構。但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增資擴展或業務重整合(分)
        併為獨立單位者,不在此限。
      4.已依法繳交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
        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三)機關(構)團體獎:
      1.含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其推廣教育單位等,及依職業訓練機
        構設立及管理辦法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在內,辦理訓練之機關(
        構)。
      2.報名單位需於受理報名截止日起前三年內(含當年度)至少一次
        獲得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辦理之 TTQS 評核銅牌以上,或為政
        府機關主(合)辦相關獎項之得獎單位。
      3.至本獎項受理報名截止日止,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單
        位。
      4.已依法繳交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
        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政府機關(構)依規定提繳公教人
        員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學校依規定提繳教職員退休、撫卹
        、離職及資遣準備金。
(四)非營利團體獎:
      1.依法辦理工會、公(協)會、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設立登記之非
        營利團體。
      2.報名單位需於受理報名截止日起前三年內(含當年度)至少一次
        獲得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辦理之 TTQS 評核銅牌以上,或為政
        府機關主(合)辦相關獎項之得獎單位。
      3.至本獎項受理報名截止日止,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單
        位。
      4.已依法繳交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
        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五)各類報名單位 TTQS 評核結果未達銅牌等級或未曾接受 TTQS 評核
      者,得接受本部至多二次 TTQS 公費輔導,並於複審階段開始前經
      TTQS  評核為銅牌等級以上者,始得進入複審階段之評選。輔導作
      業由承辦單位依報名單位送件順序進行安排。
    前項輔導作業因本計畫輔導經費用罄,仍得依「人才發展品質管理規
    範作業要點」相關規定向報名單位登記所在地之 TTQS 分區服務中心
    申請輔導。
    報名單位於受理報名截止日起前三年內,無退票紀錄或非金融機構拒
    絕往來戶。
    至本獎項受理報名截止日起前一至三年內,無附件一所列勞資關係、
    職業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之重大缺失者。
    同一單位當年度限報名單一獎項類別。參選獎項類別得經複審共識會
    議討論後,經報名單位同意變更之。
    各報名單位間有同一關係企業、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之關係者,報
    名單位應就其本身營運資料提出申請;其不得採用其他具有關係企業
    、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關係之企業之相關資料作為申請。
    報名單位所附各項資料經查有不實者,或於本獎項頒發日前有本計畫
    附件一所列勞資關係、職業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之重大缺失,本部
    得撤銷其參選或得獎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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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獎項每年選拔表揚之名額以十二名為原則,各獎項名額之分配由評
    審小組定之,得視參選狀況調整並得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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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獲獎之企業單位、機關(構)團體及非營利團體,由本部規劃提供獎
    勵措施如下:
(一)以公開表揚方式,由政府高階首長頒發獎座。
(二)編印國家人才發展獎得獎案例專刊。
(三)得獎者實績刊登於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相關網站,並透過本部勞動力
      發展署及承辦單位藉由媒體向社會廣為推薦宣傳。
(四)各得獎單位推薦代表一名,由本部於次年度組團赴國外參加人力資
      源發展相關觀摩、研習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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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報名本獎項者,應依本計畫規定繳交報名資料如下:
(一)報名表(大型企業獎及中小企業獎請見附件二、機關(構)團體獎
      及非營利團體獎請見附件三)紙本(頁數以五十頁為限,其他資料
      應以電子檔提供)六份及光碟片一張。
(二)TTQS  評核結果公文影本或為政府機關主(合)辦相關獎項得獎證
      (明)書影本各一份。
(三)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製造業請加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醫療業請加附醫療衛生相關
      機構之評鑑證明或開業執照)、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
      登記之證明文件、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
      廠商為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政府機關(構)無需繳交。
(四)最近一期繳交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提繳勞工退休金及公教人員保險費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單位信用之證明影本一份(檢附之相關資料如附件四)。
(六)入圍複審並進入實地審查之單位須另繳交單位 LOGO 圖及卓越事蹟
      相關照片之 jpg  格式電子檔光碟片一張、十分鐘以內之單位簡介
      影片或簡報之電子檔光碟片一張。
(七)入圍複審之單位經通知後須另繳交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出具
      之單位信用報告。
    報名單位繳交之報名資料僅供本獎項選拔表揚作業之特定目的使用,
    於年度計畫結束後統一進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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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複審作業內容如下:
  (一)複審共識會議:針對本獎項評審標準、作業方式進行說明。
  (二)書面評審:就報名單位提供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並依各獎項評
        審標準進行評分。
  (三)類組討論會議:由各類組之評審小組討論評分後推薦實地審查名
        單,件數以不超過二十件為原則。經出席類組討論會議評審二分
        之一以上決議,可增加之。
  (四)實地審查:由各類組之評審小組(至少三人)依前款推薦名單進
        行實地訪查,其評分表與作業事項如附件九及附件十。
  (五)複審綜合討論會:由評審小組召集人召開,討論入圍決審階段之
        建議名單。以不超過十六件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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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獎項大型企業獎與中小企業獎評分標準如附件七,機關(構)團
      體獎與非營利團體獎評分標準如附件八。評審小組依報名單位各項
      表現進行評分,評分表如附件五及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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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獲獎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獲獎資格,並以
      書面限期繳回已頒發之獎座、獎狀及獎勵金:
  (一)頒獎後三年內,有附件一所列勞資關係、職業安全衛生、環境保
        護等之重大缺失。
  (二)報名資料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
  (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
      獲獎單位經限期繳回獎座、獎狀及獎勵金,屆期未繳回者,由本部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條等規定追繳。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