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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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主辦單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
    其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之擬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本計畫協調、督導及經費調控事宜。
(三)公告在職訓練受理期間及訓練計畫補助辦理期間。
(四)辦理訓練單位訓練品質評核及公告評核結果。
(五)督導、彙整執行績效統計及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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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強化勞工職場能力,提升其知識及技能,本計畫辦理措施如下:
(一)在職訓練:補助個別在職勞工參加訓練單位所辦理之訓練課程,或
      補助民營事業機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事業單位)辦理
      員工訓練課程。
(二)職前訓練:協助失業勞工參加職訓中心自辦、委辦或補助訓練之訓
      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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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之適用對象資格,包含下列三類:
(一)在職勞工年滿十五歲以上,且所加保之勞工保險、農民保險投保單
      位為行政院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以下簡稱為調整支
      援方案)適用對象者。
(二)失業勞工年滿十五歲以上,且最近一次受僱事業單位屬調整支援方
      案適用對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於調整支援方案適用對象被認定後離職。
      2.於調整支援方案適用對象被認定前一百八十三日內離職。
(三)領有設立登記證明之就業保險民營投保單位,且為調整支援方案適
      用對象。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人員,並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本國籍人民。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
      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
      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
      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
      得工作許可者。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資格者得依就業狀態,選擇參加職前訓練
    或在職訓練。
    第一項各款之適用對象範圍,本局得視貿易自由化協議進程調整之。
    在職勞工參加訓練單位所辦理之訓練者,應具勞工保險、農民保險被
    保險人身分;參加事業單位所辦理之訓練課程者,應為受僱於該事業
    單位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勞工。
    事業單位依本計畫申請前,應依身心障礙者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
    障礙者或已繳納差額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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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辦理在職訓練計畫三年內(含當年度)曾接受本局訓練品質評核系統
    (以下簡稱 TTQS) 訓練機構版或外訓版評核,且最近一次評核結果
    等級為通過門檻或合格以上之非營利團體,其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
    有辦理訓練相關項目,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得依本計畫申請辦理在
    職訓練計畫:
(一)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
(二)依法立案一年以上之職業訓練機構、勞工團體、工業團體、商業團
      體、農民團體、漁民團體、研究機構或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三)其他具特殊情形,經專案核定者。
    前一年度辦理本局產業人才投資計畫或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經審
    查計分表核列辦訓等級為 D  級者或各級工會團體有積欠勞保費用者
    ,不得申請本計畫。
    本計畫稱以上、以下者,俱連本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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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勞工參加在職訓練課程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每人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七萬元。
  (二)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前項所指三年之計算方式,自該學員依本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
      要點或本計畫初次課程開訓日起算三年,期滿後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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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訓練單位辦理在職訓練計畫,每班次訓練時數應達十六小時以上,
      最高以一百四十四小時為原則,且開課期間不得逾四個月。
      每日上課總時數不得逾八小時。
      但如有特殊情況時,得以專案方式報審查會議核定。
      訓練期間有室外教學行程時數,不得逾該班訓練總時數五分之一。
      學分班之訓練時數依教育部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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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職訓中心應針對各訓練單位之資格及研提之訓練班次,先進行書
        面之檢核。資格不符或研提之訓練班次與訓練單位專業及設立目
        的無相關者,不予審查;資料未齊備者,得通知訓練單位於期限
        內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審查。
        職訓中心受理訓練單位依本計畫第十四條規定所提訓練計畫且資
        料補正後,應於十四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作業。
        職訓中心應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小組委員應達
        三人以上,並由各職訓中心遴聘之。其中外聘委員須達三分之一
        以上,始得召開計畫審查會議予以審查,並須經半數以上委員出
        席始生效力。
        審查小組針對訓練單位所提之各訓練班次名稱、訓練時數、課程
        內容、師資、經費,或違反公序良俗、爭議性或其他非政策所需
        求之班次等項目,進行實質審查。審查未通過之訓練班次,應敘
        明理由;對於未盡合宜之訓練班次相關內容,可逕調整後通過。
        前項訓練計畫之受理申請、審查,得與本局產業人才投資方案項
        下相關計畫併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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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經職訓中心審查通過後之在職訓練計畫,應送本局備查,並據以
        發函通知訓練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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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訓練單位應至遲於開訓三日前函送招訓簡章、課程表至轄區職訓中
      心備查,並於開訓後十四日內函送訓練課程開班學員名冊、預估參
      訓學員補助費用清冊、參訓學員身分證影本、契約書影本等開訓資
      料至轄區職訓中心備查。
      訓練單位開訓課程為企業包班或聯合企業包班者,得免函送前項招
      訓簡章文件。
      前項所稱企業包班,指訓練單位所提在職訓練計畫之參訓學員其勞
      保投保證號均屬於同一家事業單位者;聯合企業包班,指訓練單位
      所提在職訓練計畫之參訓學員其勞保投保證號屬於二家以上之事業
      單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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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參加在職訓練之學員成績合格者,訓練單位應發給結訓證書,且
        應註明該訓練之費用係接受本局補助,載明參訓期間及訓練時數
        。
        參訓學員缺課逾總訓練訓練時數四分之一或經訓練單位考核成績
        未達所定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但必要時,得
        發給實際參訓時數證明。
        申請本計畫補助之在職訓練學員,須取得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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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訓練單位應於結訓後二十一日內填報結訓資料,並於規定期限內
        ,函送下列文件至職訓中心,辦理學員在職訓練補助費用請領:
    (一)支付參訓學員補助經費申請表。
    (二)學員出席紀錄統計及成績考核結果一覽表
    (三)結訓證書。
    (四)學員繳費收據正本。
    (五)學員補助申請書正本。
    (六)參訓學員投保狀況檢核表。但於資訊系統無法自動勾稽時,得
          以學員開訓當日仍在職之勞、農保投保明細表影本代之。
    (七)學員簽到、簽退及教學日誌影本。
        訓練課程有變更者,須檢附職訓中心同意核備之公文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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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本計畫補助事業單位辦理之訓練課程範圍如下:
    (一)研發及創新能力。
    (二)資訊運用及技術提升能力。
    (三)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
    (四)經營管理、專業語文。
    (五)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其課程大綱如附錄一)。
        前項課程屬數位學習課程、學分班、事業單位依令應辦理之勞工
        安全衛生相關課程、派赴國外參加之訓練或講習、於中華民國以
        外地區辦理之課程,或經本局、職訓中心審核認定課程內容與員
        工工作所需技能無涉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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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事業單位得依下列訓練方式規劃訓練課程:
    (一)個別型訓練計畫:
          1.內部訓練:由內部人員擔任講師或邀請專業講師授課,或委
            由訓練專業團體規劃訓練課程。上課成員須為該單位之員工
            。單一訓練課程每梯次預定及實際參訓人數至少八人以上,
            五十人以下。
          2.外部訓練:選派本國籍個別員工,參加國內訓練專業團體公
            開招訓之訓練課程。但每一課程以補助八人為限。
    (二)聯合型訓練計畫:聯合訓練由內部人員擔任講師或邀請專業講
          師授課,不得委外規劃執行。上課成員需均為申請或參加該訓
          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員工。單一訓練課程每梯次預定及實際參訓
          人數至少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前項第一款訓練計畫核定後,訓練課程辦理期間,外部訓練課程
        得於原核定之經費額度內,依執行需求轉為內部訓練課程。
        申請或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指派所屬員工參訓,參
        訓場次應達訓練計畫總場次百分之八十以上。
        前項所稱訓練課程總場次之計算,有同一班次且分梯次之訓練課
        程者,該班次之場次以單一梯次計算。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訓練專業團體,指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具有辦
        理訓練相關項目之各行(職)業團體、研究機構、相關法人團體
        、職業訓練機構或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等單位。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規劃訓練課程,總班數逾二十五班
        以上者,外部訓練課程總班數,不得逾該計畫訓練課程總班數百
        分之三十。
        事業單位辦理第三十四點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師資應由本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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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職訓中心受理事業單位依第三十八點規定所提訓練計畫後,應於十
      四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及核定。
      前項訓練計畫之受理申請、審查及核定,得與本局協助事業單位人
      力資源提升計畫併同辦理。
      職訓中心應依事業單位所送訓練計畫,補助其訓練費用。
      訓練費用補助期間,自事業單位訓練計畫核定通過之次日起至其計
      畫所有課程辦理完畢當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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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職訓中心審查事業單位所提訓練計畫之程序如下:
    (一)資格審查:針對事業單位之資格及研提之訓練計畫,進行書面
          審查。審查未符合規定或應備文件未齊備者,限期補正,其審
          核及核定期限自補正完成時重新起算,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退
          件。
    (二)計畫審查:召開會議並依下列原則審查當年度訓練計畫:
          1.個別型訓練計畫:依預算額度、事業單位之訓練計畫書表、
            課程內容規劃設計與事業單位營運策略之關聯性及經費編列
            之合理性等進行審查,並得刪減課程或減列經費。
          2.聯合型訓練計畫:依事業單位辦訓經驗或績效、聯合型訓練
            計畫規劃內容、聯合型訓練計畫預期效益、事業單位營運策
            略之關聯性及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等,並得刪減課程或減列經
            費。必要時,得邀請事業單位派員口頭簡報。
        審查未通過者,職訓中心應予退件。事業單位得於退件次日起三
        十日內向職訓中心重行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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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職訓中心核定事業單位之訓練計畫,補助其當年度訓練費用之標
        準如下:
    (一)補助經費上限:申請個別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以九十五萬元
          為上限;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以一百九十萬元為上限。
          但屬行政院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之加強輔導型產
          業、受衝擊產業或受損產業者,最高以三百萬元為限。
    (二)補助比率:訓練計畫經審查通過並接受本局訓練品質評核者,
          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六十。但訓練品質評核結果為銅牌以上等
          級者,得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八十。
        事業單位辦理訓練計畫,當年度核銷補助訓練時數未達核定總時
        數之百分六十者,次年度補助比率依當年度核定補助比率減少百
        分之二十。
        事業單位所提訓練計畫為跨年度者,亦應依前項規定減少調降補
        助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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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事業單位應於訓練計畫辦理完畢,並獲職訓中心通知核定補助比
        率後之次日起十四個日曆天內,且至遲於該年度十一月二十日前
        ,檢附下列核定補助辦理訓練期間之結訓資料,送職訓中心覈實
        申領補助訓練費用:
    (一)核定公文影本。
    (二)請款之領據或收據。
    (三)實際參訓人員總名冊。
    (四)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
    (五)經費支出憑證封面。
    (六)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
    (七)訓練教材:包括講義、課本之封面、目錄及教材內容連續三頁
          影本或提供光碟燒錄資料。
    (八)訓練紀錄表。
    (九)成果報告一份。
        前項第六款規定之明細表應依序編號,並依鐘點費、交通費、教
        材文具費(覈實支用,並註明支用項目)及行政作業費等支出項
        目分別開立。
        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紀錄表,應依每場次課程分別填寫,辦理核
        銷作業時,應檢附訓練計畫開課狀況之照片至少三張,內部訓練
        課程及聯合訓練課程每場次課程應留存至少三張,且能清楚呈現
        參訓人數、人員及授課內容,以備事後查核;屬外部訓練課程,
        應另檢附簽到簿、訓練單位所開立之到訓證明文件或受訓學員結
        訓證書影本等上課證明文件。
        每班次申領之訓練費用計算至十位數,個位數無條件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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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事業單位訓練經費之原始支出憑證開立日期,應自訓練計畫核定
        通過次日起,最遲不得逾訓練計畫所有課程辦理完畢次日起三十
        日,且應貼於黏貼憑證用紙。
        每張黏貼憑證用紙最多黏貼五張原始支出憑證正本或影本,並需
        加蓋經手人正本章及與正本無誤章。
        事業單位之訓練費用,如同一原始支出憑證用於不同班次,應填
        寫支出分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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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本計畫受理申請在職訓練計畫及事業單位訓練計畫補助辦理之期
        間,由本局另行公告。
        本計畫當年度訓練補助費用額度用罄,不再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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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訓中心得依原核定補助額度減少
        百分之二十,同年度每一事業單位最多減少補助額度百分之八十
        :
    (一)未配合本局或職訓中心依本計畫辦理之行政作業,經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
    (二)依本計畫規劃內部訓練,由訓練專業團體協助規劃訓練課程、
          安排課程講師或提供教材,且任一家收取費用佔所提訓練計畫
          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未於申請訓練計畫表單確實揭露
          委外規劃本計畫之訓練專業團體訊息,或於訓練專業團體有變
          更或增加之情形,未依規定函報職訓中心,並經職訓中心查明
          屬實。
    (三)申請或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指派所屬員工參訓,
          其個別參加場次未達總場次百分之八十。
    (四)聯合型訓練計畫委外規劃執行者,經查明屬實。
        前項補助額度,以事業單位獲職訓中心核定,並得實際核銷之金
        額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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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訓中心得依違反情節輕重,就該
        訓練計畫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一部或全部補助:
    (一)未依據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且未依第四十三
          點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經本局或職訓中心查證屬實達二次以
          上。
    (二)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領補助訓練費用,經限期申請,屆期未申
          請。
    (三)有妨礙、拒絕接受本局或職訓中心不定期訪查或評估訓練績效
          之情形,經本局或職訓中心以書面限期配合,屆期未配合。
    (四)提供自己、他人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
    (五)以其他單位已核定補助之訓練計畫或課程申請本計畫補助。
    (六)辦訓期間有違反勞工保護法令之情事,經本局認定情節重大。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