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計畫之適用對象資格,包含下列三類:
(一)在職勞工年滿十五歲以上,且所加保之勞工保險、農民保險投保單
位為行政院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以下簡稱為調整支
援方案)適用對象者。
(二)失業勞工年滿十五歲以上,且最近一次受僱事業單位屬調整支援方
案適用對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於調整支援方案適用對象被認定後離職。
2.於調整支援方案適用對象被認定前一百八十三日內離職。
(三)領有設立登記證明之就業保險民營投保單位,且為調整支援方案適
用對象。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人員,並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本國籍人民。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
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
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
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
得工作許可者。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資格者得依就業狀態,選擇參加職前訓練
或在職訓練。
第一項各款之適用對象範圍,本局得視貿易自由化協議進程調整之。
在職勞工參加訓練單位所辦理之訓練者,應具勞工保險、農民保險被
保險人身分;參加事業單位所辦理之訓練課程者,應為受僱於該事業
單位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勞工。
事業單位依本計畫申請前,應依身心障礙者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
障礙者或已繳納差額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