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事業單位同一年度可依下列補助類型,擇一申請辦理訓練計畫:
(一)個別型訓練計畫:由一家事業單位申請辦理訓練者。
(二)聯合型訓練計畫:由一家具備訓練規劃執行經驗之事業單位申
請辦理聯合訓練,並結合一家以上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
事業單位參加者,由申請聯合訓練之事業單位主責相關行政連
繫協調作業。
僅協同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得另再申請個別型訓練
計畫。
申請辦理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不得重
覆申請辦理本局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所核定之聯合型
訓練計畫。
已申請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之事業單位,其受僱勞工
參加就業保險人數未滿五十一人,由職訓中心委託或自組之輔導
訓練單位協助規劃辦理訓練課程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訓練費用
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