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02 年 08 月 2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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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事業單位同一年度可依下列補助類型,擇一申請辦理訓練計畫:
    (一)個別型訓練計畫:由一家事業單位申請辦理訓練者。
    (二)聯合型訓練計畫:由一家具備訓練規劃執行經驗之事業單位申
          請辦理聯合訓練,並結合一家以上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
          事業單位參加者,由申請聯合訓練之事業單位主責相關行政連
          繫協調作業。
        僅協同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得另再申請個別型訓練
        計畫。
        申請辦理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不得重
        覆申請辦理本局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所核定之聯合型
        訓練計畫。
        已申請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之事業單位,其受僱勞工
        參加就業保險人數未滿五十一人,由職訓中心委託或自組之輔導
        訓練單位協助規劃辦理訓練課程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訓練費用
        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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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事業單位得依下列訓練方式規劃訓練課程,課程辦理期間自核定
        之次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個別型訓練計畫:
          1.內部訓練:由內部人員擔任講師或邀請專業講師授課,或委
            外規劃訓練課程。上課成員須為該單位之員工。單一訓練課
            程每梯次實際參訓人數應達五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2.外部訓練:選派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個別員工參加國內
            訓練單位公開招訓之訓練課程。但每一課程以補助八人為限
            。
    (二)聯合型訓練計畫:聯合訓練由內部人員擔任講師或邀請專業講
          師授課,並以事業單位自行規劃執行為主,委託規劃執行為輔
          ,且不得規劃外部訓練課程。上課成員需均為申請或參加該訓
          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員工,單一訓練課程每梯次實際參訓人數應
          達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規劃訓練課程,總班數滿二十五班
        以上者,外部訓練課程總班數,不得逾該計畫訓練課程總班數百
        分之三十。其外部訓練課程得於原核定之經費額度內,依執行需
        求轉為內部訓練課程。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或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指
        派所屬員工參訓,參訓場次應達訓練計畫總場次百分之八十以上
        。申請之事業單位連續二年未達前述標準者,次一年度不予補助
        。
        前項所稱訓練課程總場次之計算,有同一班次且分梯次之訓練課
        程者,該班次之場次以單一梯次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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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事業單位規劃訓練經費編列項目及補助標準如下:
    (一)內部訓練及聯合訓練:
          1.講師鐘點費,內部講師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以下同)八百元
            ,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一千六百元,並檢據覈實報銷。
          2.外聘講師交通費,按實際需要編列搭乘臺鐵、高鐵、客運、
            飛機或輪船者之經費,並檢據覈實報銷。
    (二)外部訓練:應依訓練單位之收費標準覈實提列,核定補助之經
          費數額最高以訓練單位收費標準補助百分之五十為限。
        前項第二款外部訓練實際收費之百分之五十逾原核定經費數額,
        至多以原核定補助經費數額核給訓練補助費用;外部訓練實際收
        費之百分之五十未達原核定經費數額,至多以實際收費之百分之
        五十核給訓練補助費用。
        事業單位辦理外部訓練課程,得依實際需求調整訓練時數。但實
        際訓練時數未達原核定時數時,應依前項規定及實際訓練時數之
        比例核給補助費用;實際訓練時數逾原核定時數時,仍依前項規
        定核給補助費用。
        研提訓練計畫之訓練總經費編列,應以申請時最近一期勞工保險
        費繳款單明細表中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員工人數核計訓練
        經費,每一員工不得逾二萬元。
        前項人數包括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中具就業保險被保
        險人身分之員工人數。
        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其員工擔任聯合型訓練計畫講
        師者,依內部講師標準核付講師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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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辦理訓練計畫之當年度依本局
        訓練品質規範相關規定,接受本局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或辦訓
        能力檢核表之檢核:
    (一)事業單位申請補助辦理訓練計畫之當年度及前二年度未曾接受
          本局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或辦訓能力檢核表檢核。
    (二)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效期已屆滿。
    (三)最近一次接受本局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未達門檻者或辦
          訓能力檢核表檢核不合格者。
        接受本局 TTQS 評核或檢核時,應由事業單位負責人或主管人員
        說明,不得由非事業單位之人員代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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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同一年度已獲核定辦理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補助之事
        業單位,同時符合本計畫申請單位資格者,得申請本計畫訓練補
        助費。但申請二計畫之訓練補助費,合併不得逾第四十一點之補
        助上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