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實施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
    定及新購檢定合格品,採部分經費補助及技術輔導方式,以協助中小
    企業改善防爆電氣設備安全性能,有效預防電氣火花引起之火災爆炸
    事故,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並依法辦妥工廠、公司或商
    業登記,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規定,且未接受政府機關相同事項補
    助中小企業之製造廠及使用廠。
    前項製造廠及使用廠,定義如下:
(一)製造廠:指在國內從事生產、製造、組裝防爆電氣設備,並依法辦
      妥工廠登記之中小企業。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免辦理工廠登記者,
      不在此限。
(二)使用廠:指在國內使用防爆電氣設備,並依法登記有案之中小企業
      。
3
三、本要點所稱受委託機構,指本會依政府採購法之勞務採購招標程序規
    定,將本要點規定之受理補助申請、初審核轉及使用廠輔導等執行事
    項,簽約委託辦理之得標廠商。
4
四、本要點之經費用途及補助額度如下:
(一)製造廠: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每取得依法發給之防爆電氣設備型
      式檢定合格證明書一張者,製造廠得向受委託機構申請補助型式檢
      定檢測費用百分之六十,每型補助金額最高新臺幣十萬元;同一製
      造廠於同一年度之補助經費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使用廠: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新購具有依法發給之型式檢定合格標
      章之防爆電氣設備,每一設備補助其售價百分之三十,不含安裝費
      用;同一使用廠於同一年度之補助經費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
      元。
5
五、本要點之補助,同一臺防爆電氣設備以補助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
    補助,並以未接受其他政府機關重複補助者為限。
6
六、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之期間如下:
(一)一百年度:即日起至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止。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申請者,得併入一百零一年度辦理。
(二)一百零一年度: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止。
7
七、當年度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之「中小企業安全衛生設施補助計畫-
    防爆電氣設備專案」支應經費用罄者,即停止辦理補助,不受前點期
    間之限制。
    前項經費預算,如因立法院審查一百年度或一百零一年度預算指定刪
    減或統刪經費者,應依審查通過之額度配合刪減經費;因額度不足致
    無法執行者,終止補助及輔導。
8
八、本會為提供防爆危險區域劃分、防爆電氣設備選用、安裝及其他技術
    諮詢服務事項,廠商得於前二點規定期間內,向受委託機構申請輔導
    ,額滿為止。
9
九、依本要點實施輔導之費用,已由本會編列計畫經費支付,受委託機構
    不得再向廠商收取任何服務費用。
10
十、補助申請案之受理,受委託機構應依申請案收件先後順序辦理,以郵
    戳或自行送達日期為準。
11
十一、製造廠申請補助時,應於第六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
      託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工廠登記相關證明文件。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免辦理工廠登記者
        免附。
  (三)最近一期納稅證明(營業額之認定用)及勞保投保人數證明(經
        常僱用員工人數之認定用)。
  (四)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影本。
  (五)型式檢定檢測費用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
        (附表三),並由相關人員核章。
  (六)補助款領據(附表四)。
  (七)經費報告表(附表五)。
  (八)成果報告表(附表六)。
  (九)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12
十二、使用廠申請補助時,應於第六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
      託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二)。
  (二)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免辦
        理工廠登記者免附工廠登記相關證明文件。
  (三)新購防爆電氣設備經費總額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黏貼於支出
        憑證黏存單(附表三),並由相關人員核章。
  (四)新購防爆電氣設備照片。
  (五)前點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至第九款之文件。
13
十三、前二點之統一發票日期,應在一百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一年十一月
      三十日之期間,始得受理。
14
十四、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應按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
      核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核程序後,將符合補助條
      件者之補助款領據,黏貼於支出憑證黏存單,並檢附經費報告表及
      成果報告表,於每月五日彙整前月符合補助條件者之申請資料電子
      檔、造冊及彙附相關文件資料報本會核定結報撥款。
      前項經費請撥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本會補
      助金額及自籌款。
15
十五、提出申請補助之中小企業,其不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者,受委託機
      構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受委託機構應敘明不合格理
      由,連同申請資料,於每月月底列冊轉送本會,以通知申請之中小
      企業。
16
十六、本會得督導考核本補助款之執行情形及申請之中小企業相關資料,
      有虛報或浮報等情事者,除應追繳該部分補助經費,並得依情節輕
      重停止該中小企業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三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
      移送偵辦。
17
十七、受補助經費中涉有政府採購法相關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