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之期間如下: (一)一百零八年度: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至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止。 (二)一百零九年度: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止。
十一、使用廠申請補助時,應於第六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 託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工廠登記證或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三)與新購防爆電氣設備經費總額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原本相符之影本 ,並於影本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及加蓋經手人印章。 (四)新購防爆電氣設備安裝場所危險區域劃分圖。 (五)新購防爆電氣設備照片。 (六)最近一期納稅證明(營業額之認定用)及勞保投保人數證明(經 常僱用員工人數之認定用)。 (七)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影本。 (八)補助款領據(附表三)。 (九)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第三款之統一發票日期,應在本要點第四點所定受理補助之期 間內,始得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