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之期間,為使用廠補助經費支應年度之前一 年度十一月一日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止。
十一、使用廠申請補助時,應於第六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 託機構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免辦 理工廠登記者免附工廠登記相關證明文件。 (三)新購防爆電氣設備經費總額之支用單據影本。 (四)安裝新購防爆電氣設備場所危險區域劃分圖。 (五)新購防爆電氣設備照片。 (六)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之公司最新登記資料,並 由企業加蓋公司及代表負責人印章(資本額之認定用)或最近一 期納稅證明(營業額之認定用),及勞保投保人數證明(經常僱 用員工人數之認定用)。 (七)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及登錄完成通知書影本。 (八)補助款領據(附表二)。 (九)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第三款之支用單據開立日期,應在第六點所定受理補助之期間 ,始得受理。
十二、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應按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 核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核程序後,將符合補助條 件者之支用單據影本黏貼於支出證明文件黏存單(附表三),並檢 附經費報告表(附表四)、成果報告表(附表五)、補助款領據及 其影本,於每月五日彙整前月符合補助條件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 造冊及彙附相關文件資料報本署核定結報撥款。
十五、本署得督導考核本補助款之執行情形及申請之中小企業相關資料, 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違反第五點規 定等情事者,除應追繳該部分補助經費,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該中 小企業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受補助中小企業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以利查 核。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得 依情節輕重停止該受補助中小企業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六、受補助之中小企業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申請資料內 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