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訓練品質規範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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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定訓練品質規範,以訓練品質系統(Taiwan TrainQuali Sy
    stem,以下簡稱 TTQS )作為評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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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TTQS  評核程序包含書面審查及現場評核,流程如附件一。
    評核委員應依 TTQS 訓練品質評核表各項指標進行現場評核評分,並
    依評核表所獲總分給予等級,其等級分數標準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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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TTQS  評核結果證書及獎牌之效期為自通過評核之日起二年,期限屆
    滿,失其效力。
    辦訓單位曾接受二次以上 TTQS 評核,其評核結果以最近一次評核結
    果為準;其評核結果證書及獎牌之效期以最近一次評核之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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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辦訓能力檢核表適用對象為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且尚未通過 TTQ
    S 評核之事業,其內容如附件六,說明如下:
(一)檢核程序準用第三點至第五點規定。
(二)辦訓單位可申請之檢核服務以二次為限。
(三)通過檢核之辦訓單位,由本會職業訓練局發函證明,效期一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