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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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列人員(以下簡稱三類專業人員)應接受本部勞
    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部發展署)委託之本系統分區服務中心之管
    理及指派,分別辦理下列工作:
(一)評核委員:提供評(檢)核服務,確認申請評(檢)核單位訓練體
      系實施運作於本系統各項指標之符合度,並完成評(檢)核表。
(二)輔導顧問:提供輔導服務,協助申請輔導服務之單位導入及深化本
      系統之運作,並完成輔導服務相關表件。
(三)教育訓練講師:講授本部發展署委託辦理之本系統教育訓練課程,
      並完成學員訓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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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部發展署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法人、機構或團體以設立分區
    服務中心之方式,辦理第三點規定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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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系統評(檢)核表依其適用對象分為企業機構版、訓練機構版、
      外訓版及辦訓能力檢核表等版本(表)。各版本適用對象如下:
  (一)企業機構版:適用於單位為促進單位內部人才發展,所進行人才
        投資流程品質管理,其內容如附件四。
  (二)訓練機構版:適用於單位為促進國家人力資本發展,所進行人才
        投資流程品質管理,其內容如附件五。
  (三)外訓版:適用於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為促進國家人力資本發展,
        所進行人才投資流程品質管理,其內容如附件六。
  (四)辦訓能力檢核表:適用對象為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且為促進
        單位內部人才發展,所進行人才投資流程管理,並尚未通過本系
        統評核之事業單位,其內容如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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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通過本系統評核之單位,由本部發展署核發證書,評核等級為金牌
      ,得另發予獎牌。但通過外訓版評核及辦訓能力檢核表檢核之單位
      ,僅發函證明,不另核發證書或獎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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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經本系統評核之單位,其評核等級為銅牌以上,於效期屆滿前二至
      六個月內得向本部發展署委託設立之分區服務中心申請效期展延,
      展延效期為二年。
      申請效期展延之單位,經重新檢視原通過版別之評核表及相關佐證
      資料,結果符合原牌等者,始得展延效期。展延以一次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