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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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三類專業人員每年應參加本部發展署指定之提升職能相關訓練至少十
    二小時,訓後評估合格者,始得維持服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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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類專業人員應遵守前點所定精神及態度提供服務,並符合下列規定
    ,以維持服務資格:
(一)親自執行全程服務。
(二)未因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三)未因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四)未因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五)於本系統網站上,完整揭露三年內任職及兼職的資訊,且未導致利
      益衝突。
(六)未利用其身分名義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
      物。但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四點但書規定情形之一,且係偶發
      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三類專業人員有違反前項任一款規定者,本部發展署得自通知之日起
    取消其資格。
    三類專業人員資格取消疑義案件,得送本部發展署異常處理小組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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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前點第三項異常處理案件,應於受理後一個月內由本部發展署召開
      會議辦理。
      前項異常處理小組會議成員包含:
  (一)召集人一名:由本部發展署指定人員擔任。
  (二)審議委員五名:邀集法律專業人士、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三類
        專業人員、工會或產業代表、專家學者等,並應符合利益迴避原
        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