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扶助範圍如下: 一、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序及文件撰擬之律 師代理酬金(以下簡稱代理酬金)。 二、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之告訴代理酬金。 三、依仲裁法仲裁之代理酬金。 四、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裁判費。 五、勞工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所生解 僱爭議,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之代理酬金。 六、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因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經提起刑事告訴且非屬 有資力者,勞工或得為告訴之人得申請第二條第二款之扶助。
前三條、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五條之九所稱有資力者,指申請人申請時每 月收入總計逾新臺幣(以下同)八萬元或其資產總額逾三百萬元者。但申 請人名下之自住不動產,不含計在內。 前項申請人之家庭人口中有重大傷病而需定期支付之必要費用,或因申請 人單親扶養子女、照顧直系血親等經濟狀況顯較困難,不扣除部分收入或 資產顯然違背扶助之目的者,得自前項收入或資產扣除之。
裁判費非由申請人負擔者,應於獲償或法院發還後三十日內返還,其返還 金額以補助金額為限。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原核准之扶助,並限期 返還,屆期未返還者,應依法追繳,並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 第二條之扶助。
勞工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所生解僱爭 議,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且非屬有資力者,得不經主管機關調解程序 ,申請第二條第五款之扶助。 前項扶助之申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不當勞動 行為裁決委員會作成不受理之決定者,不予扶助。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酬金扶助標準如下: 一、個別申請者,每案最高四萬元。但因案件複雜經審核認有必要者,得 增至六萬元。 二、共同申請者,每案最高十萬元。但因案件複雜經審核認有必要者,得 增至二十萬元。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酬金扶助之申請,應於提起裁決之日起三十日內為 之,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書影本。 三、勞工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 四、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扶助之切結書。 前項所應檢附之文件有欠缺時,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 理。
受申請人委任之律師應按核定之代理酬金收取費用,不得額外收費。 經核准扶助之案件,受委任之律師應於核准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律師委任 書、委任律師帳戶及領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撥款。
依前條第三項撥款後,經查明申請文件或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 實或失效等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核定之扶助,並限期返還已扶助 金額之全部。屆期未返還者,應依法追繳。 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費用者,自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申請第二條之扶 助。
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民間團體核准扶助者,其委任律師應自受委託團體 提供之律師名冊中選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