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第 2 條
勞資爭議扶助範圍如下:
一、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序及文件撰擬之律
    師代理酬金(以下簡稱代理酬金)。
二、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之告訴代理酬金。
三、依仲裁法仲裁之代理酬金。
四、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裁判費。
五、勞工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所生解
    僱、降調、減薪及其他不利之待遇等爭議,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
    件之代理酬金。
六、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第 15-9 條
勞工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所生解僱、
降調、減薪及其他不利之待遇等爭議,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且非屬有
資力者,得不經主管機關調解程序,申請第二條第五款之扶助。
前項扶助之申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不當勞動
行為裁決委員會作成不受理之決定者,不予扶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