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扶助範圍如下: 一、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序及文件撰擬之律 師代理酬金(以下簡稱代理酬金)。 二、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之告訴代理酬金。 三、依仲裁法仲裁之代理酬金。 四、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裁判費。 五、勞工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所生解 僱、降調、減薪及其他不利之待遇等爭議,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 件之代理酬金。 六、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勞工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所生解僱、 降調、減薪及其他不利之待遇等爭議,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且非屬有 資力者,得不經主管機關調解程序,申請第二條第五款之扶助。 前項扶助之申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不當勞動 行為裁決委員會作成不受理之決定者,不予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