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 3 條
裁決委員進行調查程序,每半日支給調查費新臺幣二千元,每案每位裁決
委員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
第 9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