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 2 條
裁決委員出席案件初審會議時,每次支給初審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第 3 條
裁決委員進行調查程序,每案每次調查會議支給調查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每案每位裁決委員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第 6 條
裁決委員出席裁決委員會議,每次支給裁決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第 9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
施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