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 1 條
本辦法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8 條
國有研發成果,由本會各機關負責管理及運用;非歸屬於本會各機關之研
發成果,由執行單位負責管理及運用。
前項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包括申請及確保國內外權利、授權、讓與、
收益、委任、委託、信託、訴訟或其他與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有關之行為
。
執行單位依本辦法規定運用研發成果前,應依公開程序將研發成果公告。
但依契約約定,經本會各機關同意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執行單位辦理研發成果之公告,應以刊登網際網路、全國性報紙、函告業
界相關公會或辦理研發成果說明會等方式為之。
執行單位應建置研發成果之迴避、權益保障、風險控管及處理機制,設立
專責單位受理申報作業、管理揭露資訊、處理迴避事項,並落實人員、文
件及資訊等保密措施。 
前項迴避及資訊揭露,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置迴避、相關資訊申報或揭露之管理單位,並訂定處理程序。
二、建立迴避及其爭議之處理機制,訂定應行迴避之相關利益、適用對象
    及關係人範圍,包括:
(一)訂定應行迴避之態樣及要件。
(二)訂定研發成果利益衝突因應措施。
(三)訂定當事人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處置。
(四)建立內部及外部通報機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