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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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本要點補助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投保資料,自中華民國九
      十一年一月一日起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本部公告所定申
      請起始日仍未就業,失業期間達一個月以上,並請領失業給付一個
      月以上者。
(二)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下者。
(三)未請領老年給付、本部公告所定申請起始日止未參加多元就業開發
      方案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促進就業措施(方案)者。
    前項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申請起始日仍依法參加職業訓練,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二)已認定為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因不可歸責勞工個人因素,致無
      法請領失業給付時,能提出失業認定及勞保局不予核付失業給付之
      證明文件。
(三)非自願離職失業時,勞工保險年資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後,依被
      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在原工作單
      位、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或在職業工
      會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於申請書中切結確為請領老年給付之事實。
(四)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依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
      加勞工保險辦法,在原工作單位、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繼續
      參加勞工保險。
(五)請領失業給付後,再度就業又離職者,其離職屬非自願離職,並提
      出其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或其任職事業單位已關廠、
      歇業,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發給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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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本要點之補助,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
      「戶口名簿」影本;收養者亦同。
(三)子女加蓋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
      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之繳付學費事實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依第六點第三項規定提出申請者,應備前項文件外,應併同檢附下列
    證明文件之一:
(一)配偶死亡,應檢附註記配偶死亡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應檢附
      報案紀錄文件。
(三)離婚,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為其子女,並於
      申請書中切結確實有負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事實之文件。
(四)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應檢附訴訟案件資料。
(五)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應檢附入獄、羈押或拘禁通
      知文件。
(六)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應檢附服役證明。
(七)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應檢附醫療機構診斷
      證明。
(八)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準用第三款規定。
(九)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
      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應檢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社政單位
      之公文或轉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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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之補助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審查標準:
      1.申請書是否依規定詳實填寫及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2.檢視勞保局資料,有否失業(再)認定、請領失業給付之事實。
      3.「戶口名簿」影本,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
        附。
      4.學生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之繳付學費事
        實證明文件應與申請人子女就學補助狀況相符。
      5.獨力負擔家計者,應與其檢附之證明文件相符。
      6.申請人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
        助者,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
      7.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下
        。
(二)作業程序:
      1.請勞保局提供請領失業給付者及其參加勞工保險(含就業保險)
        加保、退保及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相關電子資料檔。
      2.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
        總額資料。
      3.透過教育部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台比對查核申請人是否請領他類
        學雜費就學減免、教育或其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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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本要點補助之失業勞工,經查證有偽(變)造不實之情事或提
      供不正確資料者,本部除不予補助或追繳已核付之補助外,並追究
      其法律責任。
      申請人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
      者,如有重複領取本就學補助,申請人應退回補助款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