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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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之補助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審查標準:
      1.申請書是否依規定詳實填寫及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2.檢視勞保局資料,有否失業(再)認定、請領失業給付之事實。
      3.「戶口名簿」影本,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
        附。
      4.學生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之繳付學費事
        實證明文件應與申請人子女就學補助狀況相符。
      5.獨力負擔家計者,應與其檢附之證明文件相符。
      6.申請人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
        助者,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
      7.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下
        。
(二)作業程序:
      1.請勞保局提供請領失業給付者及其參加勞工保險(含就業保險)
        加保、退保及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相關電子資料檔。
      2.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
        總額資料。
      3.透過教育部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台比對查核申請人是否請領他類
        學雜費就學減免、教育或其他補助。
(三)經審查後,由本部以書面行政處分核定審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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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或廢止
      之,並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以書面行政處分
      命其於三十日內返還所領取之補助:
  (一)申請人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
        助。
  (二)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三)其他不符合本要點規定之情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