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本要點之補助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審查標準:
1.申請書是否依規定詳實填寫及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2.檢視勞保局資料,有否失業(再)認定、請領失業給付之事實。
3.「戶口名簿」影本,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
附。
4.學生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之繳付學費事
實證明文件應與申請人子女就學補助狀況相符。
5.獨力負擔家計者,應與其檢附之證明文件相符。
6.申請人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
助者,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
7.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下
。
(二)作業程序:
1.請勞保局提供請領失業給付者及其參加勞工保險(含就業保險)
加保、退保及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相關電子資料檔。
2.請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
總額資料。
3.透過教育部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台比對查核申請人是否請領他類
學雜費就學減免、教育或其他補助。
(三)經審查後,由本部以書面行政處分核定審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