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107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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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
      情事之一而離職。
(三)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
      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終止勞動契
      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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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之受理申請期間及相關補助事宜,由本部每年定期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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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本要點之補助,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
      「戶口名簿」影本;收養者亦同。
(三)子女加蓋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
      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之繳付學費事實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依第六點第三項規定提出申請者,除前項文件外,應併同檢附下列證
    明文件之一,並於申請書切結確有第六點第三項所定獨自扶養在學子
    女之事實:
(一)配偶死亡,應檢附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應檢附
      報案紀錄文件。
(三)離婚,應檢附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為
      其子女之文件。
(四)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應檢附訴訟案件資料。
(五)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應檢附入獄、羈押或拘禁通
      知文件。
(六)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應檢附服役證明。
(七)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應檢附醫療機構診斷
      證明。
(八)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準用第三款規定。
(九)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
      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應檢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社政單位
      之公文或轉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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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應不予受理:
  (一)逾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間提出申請。
  (二)檢附之申請文件不齊全,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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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或廢止
      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限期命其返還之:
  (一)申請人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
        助。
  (二)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三)其他不符合本要點規定之情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