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08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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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四千元。
(二)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六千元。
(三)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一萬三千六百元。
(四)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二萬四千元。
    申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補助標準,依前項規定之標準加給百
    分之二十;同時符合者,以加給百分之二十為限:
(一)獨力負擔家計。
(二)其子女就讀大專校院有二人以上,且均符合本要點之補助規定。
    前項第一款所稱獨力負擔家計,指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
    之子女者:
(一)配偶死亡。
(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三)離婚。
(四)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五)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六)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七)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八)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
(九)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
      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