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 (民國 109 年 02 月 21 日修正)
1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在職勞工因應重大災害、景氣情勢,
    或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防治,對就業穩定性之影響,鼓勵利用
    暫時減少正常工時時段,參加訓練課程,持續發展個人所需技能,維
    持生計,並穩定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4
四、本計畫之參訓勞工,指因重大災害、景氣情勢變動或傳染病防治法所
    定之傳染病防治等事由,而與受僱之事業單位達成協議,同意減少正
    常工作時間達每二週十六小時以上,並利用該時段參加訓練課程之年
    滿十五歲以上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一)本國籍勞工。
(二)取得合法工作權之大陸地區配偶。
(三)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
    前項之協議,事業單位應通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9-1
九之一、因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防治,而減少正常工時之參訓勞工
        或事業單位申請補助,其認定方式、應檢附文件、補助時數、補
        助金額、辦理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另行公告,不受第五
        點第三項、前點或第十六點第一項第三款等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