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未就業青年申請本計畫補助,二年內最高新臺幣十二萬元。
前項所指二年計算方式,自未就業青年依第五點完成資格認定之日起
算。
未就業青年於參加訓練學習課程後,因就業而未能繼續該課程者,應
依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向辦訓單位辦理退費,並於取
得退費證明文件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第八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
款及第七款所列文件,向完成資格認定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
。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核發補助:
(一)參加訓練未達訓練總時數五分之一者,補助百分之二十。
(二)已逾訓練總時數五分之一,未達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補助百分
之四十。
(三)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補助百分之八十。
未就業青年領取第三項退費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補助之總額,不
得超出其自行負擔之訓練學習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