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申領本計畫補助之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
發給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追還已領取之補助:
(一)不實申領。
(二)未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資格認定或同意所擬訓練學習計畫,即參
加訓練學習者。
(三)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四)未取得結訓或學分等相關證學分明文件。
(五)請假及曠課時數累積逾全期訓練總時數十分之一者。
(六)領取訓練學習自付額補助,已超出其自行負擔費用。
(七)規避、妨礙或拒絕本署或執行單位查核。
(八)其他違反本計畫相關之規定。
前項領取補助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未
繳回,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