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讚計畫 (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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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二)執行單位:本署所屬各分署、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新北市政府就業
      服務中心、臺中市就業服務處及經本署同意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以下合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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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各分署所編就業安定基金
      項下支應。本部得視預算額度,發給、調整、停止認定或停止發給
      本計畫之補助,並公告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