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遴選全國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及為特定目的舉辦之技
能競賽之裁判長(以下簡稱全國裁判長),應精熟專業素養及具備領導管
理能力,並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並從事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二、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並從事相關工作八年以上。
三、取得相關職類甲級技術士證,並從事相關工作八年以上。
四、取得相關職類乙級技術士證,並從事相關工作十年以上。
五、訓練參加國際技能競賽選手,並獲得獎項二次以上。
六、訓練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選手,並獲得前三名四次以上。
七、訓練參加臺灣區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選手,並獲得前三名獎牌四次
以上。
八、擔任技能檢定題庫命製人員或全國技能競賽或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
賽裁判四次以上。
九、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從事相關工作十二年以上,且專業領域有具體
事蹟。
符合前項規定,且能以英語、德語或法語溝通者優先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