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修正)
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之技能競賽,分類如下:
一、分區技能競賽。
二、全國技能競賽。
三、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
四、國際技能競賽。
五、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六、亞洲技能競賽。
七、其他為特定目的所舉辦或參加之技能競賽。
前項第四款所定國際技能競賽,由國際技能組織主辦;第五款所定國際展
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由國際奧林匹克身心障礙聯合會主辦;第六款所定亞
洲技能競賽,由國際技能組織亞洲分會主辦。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定之分類,得依實際競賽之規
劃,區分競賽組別為青年組及青少年組辦理。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技能競賽,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國手選拔賽,並
得合併辦理。
第 26 條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青年組之選手來源如下:
一、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青年組各區辦理單位推薦每一職類之前五名,參
    賽不足十人或十組者,推薦名額取報名人數或組數之二分之一。當合
    併一區辦理之職類,逾十人或十組時,擇優錄取,不受名額限制。但
    選手競賽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名次,不予推薦。
二、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三名
    。但有二個以上職類相關於全國技能競賽青年組單一職類者,二個職
    類得各推薦二名、三個職類得各推薦一名。
前項推薦名額,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調整之。
第 26-1 條
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青少年組之選手來源如下:
一、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青少年組各區辦理單位推薦每一職類之前五名,
    參賽不足十人或十組者,推薦名額取報名人數或組數之二分之一。當
    合併一區辦理之職類,逾十人或十組時,擇優錄取,不受名額限制。
    但選手競賽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名次,不予推薦。
二、教育部推薦當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國民中學學生技藝競賽相關
    職類之前三名。但有二個以上職類相關於全國技能競賽青少年組單一
    職類者,二個職類得各推薦二名、三個以上職類得各推薦一名。
前項推薦名額,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調整之。
第 51 條
前三條之獎助學金,發給金額標準如下:
一、分區技能競賽青年組前三名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六千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四千元。
二、分區技能競賽青少年組前三名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八百元。
三、全國技能競賽青年組或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前三名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六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四萬元。
四、全國技能競賽青少年組前三名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八千元。
五、國際技能競賽青年組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優勝以上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六十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四十萬元。
(四)職類優勝:新臺幣十萬元。
六、國際技能競賽青少年組或亞洲技能競賽青年組前三名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十二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八萬元。
七、亞洲技能競賽青少年組前三名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四萬八千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二萬四千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八、國際技能競賽青年組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獲優勝以上,該職類
    之全國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
    老師: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職類優勝:新臺幣十萬元。
九、國際技能競賽青少年組或亞洲技能競賽青年組獲前三名,該職類之全
    國裁判長、選手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
    :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八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六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四萬元。
十、亞洲技能競賽青少年組獲前三名,該職類之全國裁判長、選手當選國
    手前主要訓練老師及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八千元。
十一、依特定目的舉辦之技能競賽,每位選手:
  (一)職類第一名: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職類第二名:新臺幣六萬元。
  (三)職類第三名:新臺幣四萬元。
第 52 條
前條第八款至第十款之獎助學金分配比率如下:
一、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二十五發給全國裁判長。
二、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二十五發給當選國手前主要訓練老師,有二人以上
    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之。
三、獎助學金之百分之五十發給國手加強訓練之訓練老師。
前項第三款之訓練老師有二人以上時,依加強訓練內容計畫表內參與訓練
期間之百分比發給,全國裁判長同時列名擔任訓練工作時,亦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