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評人員從事監評工作標準作業程序 (民國 103 年 01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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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測試前監評協調會之工作事項: 
(一)監評人員互推一人為監評長。 
(二)各監評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崗位,原則以抽籤決定,如有例外則依實
      際狀況協調辦理。 
(三)監評人員必須就測試場地佈置及機具設備等預為檢查及察看下列情
      形:
      1.測試動線是否合宜。 
      2.材料是否符合試題之規定。 
      3.發現檢定設備及作業準備不符試題規定時,主動請術科測試辦理
        單位改善後始得進行檢定工作。 
      4.核對該場地懸掛之評鑑合格崗位數證明文件,如發現場地或崗位
        數不符時,應立即反應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處理,未完成處理改善
        前應拒絕監評,查核及處理情形並請記載於監評協調會紀錄備查
        ,送主管機關。 
(四)監評人員職責與任務、抽題方式、評分說明、評分標準、故障點之
      設置及應注意事項與開會所討論議題應翔實填寫作成紀錄(如附表
      一)。 
(五)各監評人員應確實核對報檢人副表,如有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
      法第三十九條之一及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二十七條規
      定應行迴避情形,應通知術科辦理單位調整。 
    請依照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所排定測試時間及試題規定確實執行監評工
    作,如因故調整,測試時間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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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術科試題抽題應注意事項: 
(一)有規定抽題方式及抽題紀錄格式者,從其規定。 
(二)無規定抽題方式,需採公開抽定試題者,應由應檢人(或推派代表
      )自行抽選,當應檢人放棄權益時,得由監評人員代抽。 
(三)依試題規定,抽題前,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試務人員會同監評人員、
      應檢人,全程參與抽題。 
(四)依試題規定,抽題後,抽題結果記錄,必須請抽題者及監評長或監
      評人員簽全名確認,並將抽題程序與處理過程填寫於監評前協調會
      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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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除試題另有規定評分方式者外,各場次術科測試成品完成,應請應
      檢人繳回成品及工件核對無缺後立即離開試場及成品陳列場所,監
      評人員應當場評分,並將成績填入評審表、評審總表、術科測試監
      評成績紀錄表(如附表三),成績過錄於紀錄表後,應由當場次之
      所有監評人員再次核對成績無誤後簽全名確認;但試題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如有塗改應由塗改人員於塗改處簽全名,以示負責,
      並將修改內容及原因填寫術科測試成績修改紀錄表(如附表四)作
      成紀錄。監評過程不得由一位監評人員評定全部成績,須經由所有
      監評人員確認後,登載於成績紀錄表,不及格原因之記載,應於評
      審表、評審表中翔實記錄,以備事後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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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監評長之任務如下: 
  (一)監評前協調會進行時,必須就監評人員注意事項、術科測試試題
        及抽題規定、評審標準等與監評人員進行溝通、協商,以確認評
        分標準、齊一共識。 
  (二)宣讀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應行注意事項(如附表六)。 
  (三)主持抽題程序,抽題結果簽全名,並於監評前協調會紀錄中載明
        。 
  (四)向應檢人說明測試順序,並請應檢人於每一考區完成測試後,於
        下一考區等侯通知,並負責監評間之協調事項及特殊事故之危機
        處理。
        測試時如應檢人發生意外受傷情事,應立即洽術科測試辦理單位
        妥善處置。 
  (五)測試結束後,除手語翻譯、保母人員、照相等職類必須由監評長
        召開「檢討會」外,其餘職類視實際需要召開,針對當日測試監
        評作業之疑義及需協調討論之問題作成結論。
        每場之會議結論,請於後續監評前協調會中宣讀,以提醒監評人
        員注意。 
  (六)監評長俟術科成績產生,並確認成績正確無誤,應由當場次之所
        有監評人員再次核對成績無誤後,於監評成績紀錄表簽全名,以
        示負責;但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七)請監評長附帶檢查相關表冊內監評人員應簽名部分有無疏漏,並
        請其補齊。 
  (八)如有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三十九條之一及技術士技能檢
        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行迴避情形者,應行迴避不
        能擔任監評長。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