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評人員從事監評工作標準作業程序 (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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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擔任監評工作前應熟悉「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技術士技
    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及試題之監評人員應注意事項、試題使用說
    明及評審表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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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評人員因故無法參加監評工作之規定:
(一)應於測試當日前 3  天(不含例假日),以書面申請。
(二)測試當日如遇不可抗力情事,應即時通知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處理並
      於事後舉證。
(三)上開因故無法擔任監評工作,均須填具申請表(如附件),向術科
      測試辦理單位申請,俾憑辦理更換遴聘監評人員,不得私自調換或
      頂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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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監評人員應於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通知召開監評協調會時間前到達術科
    測試場地,參加監評協調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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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測試前監評協調會之工作事項:
(一)監評人員互推一人為監評長。
(二)各監評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崗位,原則以抽籤決定,如有例外則依實
      際狀況協調辦理。
(三)監評人員必須就測試場地佈置及機具設備等預為檢查及察看下列情
      形,是否與術科試題及自評表相符:
      1.核對該場地懸掛之評鑑合格崗位數證明文件,如發現場地、崗位
        數或崗位配置不符時,應立即反應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處理,未完
        成處理改善前應拒絕監評,查核及處理情形並請記載於監評前協
        調會紀錄備查,送主管機關。
      2.測試動線是否合宜。
      3.發現檢定機具設備及作業準備(含網路斷線,系統環境還原)不
        符試題規定時,主動請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改善後,始得進行檢定
        工作。
      4.材料是否符合試題之規定。
(四)監評人員職責與任務、抽題方式、評分說明、評分標準、故障點之
      設置及應注意事項與開會所討論議題應詳實填寫作成紀錄(如附表
      一)。
(五)各監評人員應確實核對報檢人副表,如有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
      法第三十九條之一及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二十七條規
      定應行迴避情形,應通知術科辦理單位調整。
    請依照術科測試試題之時間配當表所排定測試時間及試題規定確實執
    行監評工作,不得提前測試,如因監評前試題說明作業需要,測試時
    間得予順延,並應於抽題紀錄表、監評成績紀錄表、試場處理紀錄表
    等,詳實記載實際測試起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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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監評人員應佩戴監評識別證,若試題有規定穿著工作服者,則務必穿
    著,以利辨識及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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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術科試題抽題應注意事項:
(一)有規定抽題方式及抽題紀錄格式者,從其規定。 
(二)無規定抽題方式,需採公開抽定試題者,應由應檢人(或推派代表
      )自行抽選,當應檢人放棄權益時,得由監評人員代抽。 
(三)採網路版電子抽題辦理,若因故無法使用網路版電子抽題時,得採
      單機版電子抽題或傳統抽題方式(籤筒及籤條)辦理,須於監評前
      協調會紀錄記載抽題工具、未使用網路版電子抽題原因及抽題結果
      。 
(四)依試題規定,抽題前,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試務人員會同監評人員、
      應檢人,全程參與抽題。 
(五)依試題規定,抽題後,抽題結果紀錄,必須請抽題者及監評長或監
      評人員簽全名確認(採傳統抽題如附表二),並將抽題程序與處理
      過程填寫於監評前協調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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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測試前,監評人員需依試題規定預留應檢人熟悉場地及機具設備時間
    ,並請應檢人確認場地及機具設備及材料無誤後,作成書面紀錄。如
    有疑義應請應檢人當場提出立即處理,測試開始後不得再提出疑義,
    並應事先說明需特別注意事項,惟不得作與測試內涵有關之技能性提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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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術科測試開始後,除監評人員外之場地管理人員(含技術人員)、服
    務人員及試務人員應離開術科測試場地於外面待命,如有應檢人於測
    試中提出協助時,應由監評人員先行解決,必要時得請場地管理人員
    或服務人員陪同協助應檢人解決。但術科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測試時,除監評人員及有關工作人員外,非應檢人應一律禁止進入測
    試場地。
    監評人員應將現場發生及處理情形,詳實紀錄於術科測試試場處理紀
    錄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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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測試時,監評人員應當場逐一核對應檢人報名副表或點名冊,確認應
    檢人身分、試題及崗位,若需填寫相關資料,應請應檢人確實填寫,
    另須注意應檢人有無違反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四十八條
    規定,夾帶成品或舞弊等情事,應檢人如有違規情事,應立即制止,
    並將違規事實或提早離場之時間記載於術科測試試場處理紀錄表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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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監評人員應依評審表及監評人員應注意事項規定執行監評工作,於測
    試中及結束後評分未完成前,不得擅自離開所負責監評工作崗位或從
    事與監評無關之工作。測試時間結束前適當時間,應提醒應檢人把握
    時間,除試題另有規定者外,當場監評之成績不得告知應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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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除試題另有規定評分方式者外,各場次術科測試成品完成,應請應
      檢人繳回成品及工件核對無缺後立即離開試場及成品陳列場所,監
      評人員應當場評分,並將成績填入評審表、評審總表、術科測試監
      評成績紀錄表(如附表三),成績過錄於紀錄表後,應由當場次之
      所有監評人員再次核對成績無誤後簽全名確認;但試題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如有塗改應由塗改人員於塗改處簽全名,以示負責,
      並將修改內容及原因填寫術科測試成績修改紀錄表(如附表四)作
      成紀錄。監評過程不得由一位監評人員評定全部成績,須經由所有
      監評人員確認後,登載於成績紀錄表,不及格原因之記載,應於評
      審表、評審總表中詳實記錄,以備事後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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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術科測試時,應檢人對術科測試試題、場地機具設備或其他事項有
      疑義,監評人員應當場填寫術科測試試場處理紀錄表,並送交術科
      測試辦理單位處理(如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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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測試完成後,監評人員應立即將報檢人副表及確認完竣之報檢人簽
      到及抽題紀錄表、監評人員監評前協調會紀錄、評審表、評審總表
      、術科測試監評成績紀錄表、成績修改紀錄表等繳回試務人員點收
      並由監評成績紀錄表簽全名之監評人員於彌封處簽全名及加註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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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監評長之任務如下:
  (一)監評前協調會進行時,必須就監評人員應注意事項、術科測試試
        題及抽題規定、評審標準等與監評人員進行溝通、協商,以確認
        評分標準、齊一共識。
  (二)宣讀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應行注意事項(如附表六)。
  (三)主持抽題程序,抽題結果簽全名,並於監評前協調會紀錄中載明
        。
  (四)向應檢人說明測試順序,並請應檢人於每一考區完成測試後,於
        下一考區等侯通知,並負責監評人員間之協調事項及特殊事故之
        危機處理。測試時如應檢人發生意外受傷情事,應立即洽術科測
        試辦理單位妥善處置。
  (五)測試結束後,視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針對當日測試監評作業之
        疑義及需協調討論之問題作成結論。每場之會議結論,請於後續
        監評前協調會中宣讀,以提醒監評人員注意。
  (六)監評長俟術科成績產生,並確認成績正確無誤,應由當場次之所
        有監評人員再次核對成績無誤後,於監評成績紀錄表簽全名,以
        示負責;但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七)請監評長附帶檢查相關表冊內監評人員應簽名部分有無疏漏,並
        請其補齊。
  (八)如有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三十九條之一及技術士技能檢
        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行迴避情形者,應行迴避不
        能擔任監評長。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