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評人員從事監評工作標準作業程序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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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評人員擔任監評工作前應注意事項:
(一)熟悉「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
      場規則」、試題及本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
(二)已接受遴聘因故無法參加監評工作之規定:
      監評人員因故無法擔任監評工作,應於測試當日前三天(不含例假
      日)填寫申請書(如附件一),向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申請,俾憑辦
      理更換遴聘監評人員,不得私自調換或頂替;另測試當日如遇不可
      抗力情事,應即時通知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處理並於事後舉證及填寫
      申請書。
(三)應於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通知召開「監評前協調會」時間前到達術科
      測試場地,並參加該協調會。
(四)監評人員因健康因素、出國工作或進修等情形,期間超過三個月以
      上,需填寫申請書(如附件二),主動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
      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能檢定中心)申請暫停擔任監評工作,以減
      少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電話連繫之行政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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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評前協調會」之工作事項:
(一)推選監評長:由監評人員互推一人擔任。
(二)記錄人員:由監評長指定一位監評人員擔任。
(三)分配監評工作崗位:由監評人員互相協調,如協調未成,則以抽籤
      決定。
(四)檢查與察看場地布置、機具設備及材料:
      1.是否與術科試題及核定崗位配置圖相符。
      2.核對該場地懸掛之評鑑合格崗位數證明文件,如發現場地、崗位
        數或崗位配置不符時,應立即反應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處理,未完
        成處理改善前應拒絕監評,查核及處理情形並請記載於「監評前
        協調會」紀錄備查,送主管機關。
      3.測試動線是否合宜。
      4.發現檢定機具設備及作業準備(含網路斷線,系統環境還原)不
        符試題規定時,主動請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改善後,始得進行檢定
        工作。
      5.材料是否符合試題之規定、有無相關記號或藏匿材料、物品及程
        式等。
      6.檢查及察查發現場地布置、機具設備及材料不符合規定,要求術
        科測試辦理單位調整場地、機具設備、材料等所需容許時間或停
        辦測試時,請監評人員依現場狀況綜合討論判斷後決定並於「監
        評前協調會」記錄,如有停辦情形應知會技能檢定中心(假日公
        務專線電話:全國檢定 0975-211626,專案檢定、在校生與即測
        即評及發證檢定 04-22546609)及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並告知應檢
        人。
(五)向監評人員辦理試務講習並宣讀相關事項:請宣讀「監評前協調會
      請監評長提醒各監評人員之注意事項」(如附件三)及「技能檢定
      術科測試監評人員應行注意事項」(如附件四)。
(六)依排定術科測試時間進行測試:請依照術科測試試題之時間配當表
      所排定測試時間及試題規定確實執行監評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提
      前測試(亦不得經該場次全體應檢人同意而提前測試),如因監評
      前試題說明作業需要,測試時間得予順延,並應於抽題紀錄表、監
      評成績紀錄表、試場處理紀錄表等,詳實記載實際測試起訖時間。
(七)應確實核對報名副表或點名冊與迴避規定:請每位監評人員就當場
      次應檢人報名副表或點名冊之服務單位或就讀學校詳加確認,有無
      應行迴避對象(如師生、親屬、首長或直屬長官等關係),如有「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三十九條之一與「技術士技能檢定
      作業及試場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行迴避情形者,立即通知術科
      測試辦理單位更換監評人員,或監評人員主動迴避,由當場次監評
      人員互相調整並記載於「監評前協調會」紀錄備查,以迴避監評工
      作且不得擔任監評長。
(八)填寫「監評前協調會」紀錄:有關監評人員職責與任務、抽題方式
      、抽題時間、評分說明、評分標準、故障點之設置、迴避之應檢人
      及應注意事項與開會所討論議題,應詳實填寫作成紀錄(如附件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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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測試前相關事項規定:
(一)監評人員應佩戴監評識別證,若試題有規定穿著工作服者,則務必
      穿著,以利辨識及符合規定。
(二)應將手機等通訊器材關閉,避免使用手機相關功能。
(三)請每位監評人員於考場當面再次確認有無應行迴避對象。
(四)監評人員需依試題規定向應檢人說明機具設備及材料,並特別提醒
      共用機具設備操作之相對位置及材料等,並預留應檢人熟悉場地及
      機具設備時間,並請應檢人確認場地及機具設備與材料無誤後,作
      成書面紀錄。
    如有疑義應請應檢人當場提出立即處理,測試開始後應檢人不得再提
    出疑義,並應事先說明需特別注意事項,惟不得作與測試內涵有關之
    技能性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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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測試中相關事項規定:
(一)術科測試開始後,場地管理人員(含技術人員)、服務人員及試務
      人員應離開術科測試場地,於測試場地外待命,如有應檢人於測試
      中提出協助時,應由監評人員先行解決,必要時得請場地管理人員
      或服務人員陪同協助應檢人解決。但術科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二)測試時,除監評人員及有關工作人員外,非應檢人一律禁止進入測
      試場地。
(三)監評人員應當場逐一核對應檢人報名副表或點名冊,確認應檢人身
      分、試題及崗位,若需填寫相關資料,應請應檢人確實填寫。
(四)測試時,應檢人對術科測試試題、場地機具設備或其他事項有疑義
      ,監評人員應將現場發生及處理情形詳實填寫術科測試試場處理紀
      錄表(如附件七)備查,並送交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處理。
(五)於測試中及結束後評分未完成前,不得擅自離開所負責監評工作崗
      位或從事與監評無關之工作。
(六)須注意應檢人有無違反「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四十
      八條規定,夾帶成品或舞弊等情事,應檢人如有違規情事,應立即
      制止,並將違規事實或提早離場之時間記載於術科測試試場處理紀
      錄表及評審表備查。
(七)測試時間結束前適當時間,除試題另有規定者外,得提醒應檢人把
      握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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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監評人員評分事項規定:
(一)應依評審表及監評人員應注意事項規定執行監評工作。
(二)批改應檢人繳交之表件所評分用筆顏色需與應檢人作答用筆顏色有
      所不同,但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除試題另有規定評分方式者外,各場次術科測試成品完成,應請應
      檢人繳回成品及工件核對無缺後立即離開試場及成品陳列場所,監
      評人員應當場評分,並將成績填入評審表、評審總表、術科測試監
      評成績紀錄表(如附件八)。
(四)成績過錄於紀錄表後,應由當場次之所有監評人員再次核對成績無
      誤後簽全名確認;但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如該成績紀錄表
      有塗改應由塗改人員於塗改處簽全名,以示負責,並當場將修改內
      容及原因填寫術科測試成績修改紀錄表(如附件九)作成紀錄。
(五)監評過程不得由一位監評人員評定全部成績,須經由所有監評人員
      確認後,登載於成績紀錄表,不及格原因之記載,應於評審表、評
      審總表中詳實記錄,以備事後複查。
(六)當場監評之成績不得告知應檢人,但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