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評人員從事監評工作標準作業程序 (民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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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評人員擔任監評工作前應注意事項:
(一)熟悉「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
      場規則」、試題及本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
(二)已接受遴聘因故無法參加監評工作之規定:監評人員因故無法擔任
      監評工作,應於測試當日前三天(不含例假日)填寫申請書(如附
      件一),向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申請,俾憑辦理更換遴聘監評人員,
      不得私自調換或頂替;另測試當日如遇不可抗力情事,應即時通知
      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處理並於事後舉證及填寫申請書。
(三)監評人員因身體不適,恐影響執行監評工作者,應依上述規定提前
      申請。如當天身體不適,務必主動聯繫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緊急調換
      其他監評人員。不得將監評工作(含與應檢人應對溝通)委由他人
      代為執行。
(四)應於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通知召開「監評前協調會」時間前到達術科
      測試場地,並參加該協調會,如發現通知報到時間晚於試題時間配
      當表規定時間時,應向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連絡確認。
(五)監評人員因健康因素、出國工作或進修等情形,期間超過三個月以
      上,需填寫申請書(如附件二),主動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
      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能檢定中心)申請暫停擔任監評工作,以減
      少術科測試辦理單位電話連繫之行政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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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評前協調會」之工作事項:
(一)推選監評長:由監評人員互推一人擔任。
(二)紀錄人員:由監評長指定一位監評人員擔任。
(三)分配監評工作崗位:由監評人員互相協調,如協調未成,則以抽籤
      決定。
(四)檢查與察看場地布置、機具設備及材料:
      1.是否與術科試題及核定崗位配置圖相符。
      2.核對該場地懸掛之評鑑合格崗位數證明文件,如發現場地、崗位
        數或崗位配置不符時,應立即反映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處理,未完
        成處理改善前應拒絕監評,查核及處理情形並請記載於「監評前
        協調會」紀錄存查。
      3.測試動線是否合宜。
      4.發現檢定機具設備及作業準備(含網路斷線,系統環境還原)不
        符試題規定時,主動請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改善後,始得進行檢定
        工作。
      5.材料是否符合試題之規定、有無相關記號或藏匿材料、物品及程
        式等。
      6.檢查及察查發現場地布置、機具設備及材料不符合規定,要求術
        科測試辦理單位調整場地、機具設備、材料等所需容許時間或停
        辦測試時,請監評人員依現場狀況綜合討論判斷後決定並載於「
        監評前協調會」紀錄,如有停辦情形應知會技能檢定中心(假日
        公務專線電話:全國檢定 04-22591774,專案檢定、在校生與即
        測即評及發證檢定 04-22546609)及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並告知應
        檢人。
(五)辦理監評人員試務講習:請監評長提醒「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
      員應行注意事項」(如附件三)。
(六)依排定術科測試時間進行測試:請依照術科測試試題之時間配當表
      所排定測試時間及試題規定確實執行監評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提
      前測試(亦不得經該場次全體應檢人同意而提前測試),如因監評
      前試題說明作業需要,測試時間得予順延,並應於簽到及抽題紀錄
      表、監評成績紀錄表、試場處理紀錄表等,詳實記載實際測試起訖
      時間。
(七)應確實核對報名副表或點名冊與迴避規定:請每位監評人員(包含
      衛生監評)就當場次應檢人報名副表或點名冊之服務單位或就讀學
      校詳加確認,有無應行迴避對象(如師生、親屬、首長或直屬長官
      等關係),如有「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三十九條之一與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行迴避情形
      者,立即通知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更換監評人員,或監評人員主動迴
      避,由當場次監評人員互相調整並記載於「監評前協調會」紀錄存
      查,以迴避監評工作且不得擔任監評長。
(八)填寫「監評前協調會」紀錄:有關監評人員職責與任務、抽題方式
      、抽題時間、評分說明、評分標準、故障點之設置、迴避之應檢人
      及應注意事項與開會所討論議題,應詳實填寫作成紀錄(如附件四
      )。
(九)每場次每位監評人員需詳實填寫工作檢核表(如附件五),併同「
      監評前協調會」紀錄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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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監評長之任務:
(一)與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代表人員,共同主持「監評前協調會」。
(二)由監評長指定一位監評人員擔任「監評前協調會」紀錄。
(三)「監評前協調會」進行時,必須就監評人員應注意事項、術科測試
      試題及抽題規定、評審標準等與監評人員進行溝通、協商,以確認
      評分標準、齊一共識。
(四)宣讀「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應行注意事項」。
(五)於測試前宣讀注意事項時說明應檢人與監評人員如有師生、親屬、
      首長或直屬長官等關係,應檢人應迴避規定。
(六)主持抽題程序,抽題結果簽全名,並於「監評前協調會」紀錄中載
      明。
(七)向應檢人說明測試順序,並請應檢人於每一考區完成測試後,於下
      一考區等候通知。提醒應檢人測試過程遇有身體不適情形,務必即
      時向監評人員提出,以利妥善處理。
(八)負責監評人員間之協調事項及特殊事故之危機處理。測試時如應檢
      人發生意外受傷情事,應立即洽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妥善處置。
(九)測試結束後,視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針對當日測試監評作業之疑
      義及需協調討論之問題作成結論。每場之會議結論,請於後續場次
      「監評前協調會」中宣讀,以提醒監評人員注意。
(十)俟術科測試成績產生,由當場次之所有監評人員核對成績無誤後,
      監評長應再次確認,並於評審表、評審總表及監評成績紀錄表簽全
      名,以示負責;但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一)監評長附帶檢查相關表冊內監評人員應簽名部分有無疏漏,並請
        其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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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術科試題抽題應注意事項:
(一)試題有規定抽題方式、時間或抽題紀錄格式者,從其規定。
(二)試題無規定抽題方式,需採公開抽定試題者,應由應檢人(或推派
      代表)自行抽選,當應檢人放棄權益時,得由監評人員代抽。
(三)採網路版電子抽題辦理,若因故無法使用網路版電子抽題時,得採
      單機版電子抽題;若因故無法使用單機版電子抽題時,得採傳統抽
      題方式(籤筒及籤條)辦理,須於「監評前協調會」紀錄記載抽題
      時間及工具、未使用網路版電子抽題原因及抽題結果。
(四)依試題規定,抽題前,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試務人員會同監評人員、
      應檢人,全程參與抽題。
(五)依試題規定,抽題後列印抽題結果紀錄,必須請抽題者及監評長或
      監評人員簽全名確認(電子抽題由系統產製抽題紀錄表;採傳統抽
      題如附件六),並將抽題程序與處理過程填寫於「監評前協調會」
      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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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測試前相關事項規定:
(一)監評人員應佩戴監評識別證,若試題有規定穿著工作服者,則務必
      穿著,以利辨識及符合規定。識別證佩戴方式不拘,如依試題規定
      須於測試時協助處理機具設備者,佩戴方式以不影響人身安全為主
      。
(二)應將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
      功能之器材及設備關閉,並且不得隨身攜帶。
(三)請每位監評人員於考場當面再次確認有無應行迴避對象。
(四)監評人員需依試題規定向應檢人說明:
      1.機具設備及材料。
      2.提醒共用機具設備操作之相對位置及材料等。
      3.預留應檢人熟悉場地及機具設備時間,並請應檢人確認場地及機
        具設備與材料無誤後,作成書面紀錄。如有疑義應請應檢人當場
        提出立即處理,測試開始後應檢人不得再提出疑義。
      4.事先說明需特別注意事項,惟不得作與測試內涵有關之技能性提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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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測試中相關事項規定:
(一)術科測試開始後,場地管理人員(含技術人員)、服務人員及試務
      人員應離開術科測試場地,於測試場地外待命,如有應檢人於測試
      中提出協助時,應由監評人員先行解決,必要時得請場地管理人員
      或服務人員陪同協助應檢人解決。但術科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
(二)測試時,除監評人員及有關工作人員外,非應檢人一律禁止進入測
      試場地。
(三)監評人員應當場逐一核對應檢人報名副表或點名冊,確認應檢人身
      分、試題及崗位,若需填寫相關資料,應請應檢人確實填寫。
(四)測試時,應檢人對術科測試試題、場地機具設備或其他事項有疑義
      與偶發事件,監評人員應將現場發生及處理情形詳實填寫術科測試
      試場處理紀錄表(如附件七)存查,並送交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處理
      。
(五)於測試中及結束後評分未完成前,不得擅自離開所負責監評工作崗
      位或從事與監評無關之工作。術科場地設有評審室者,非評審時間
      監評人員亦不得離開試場至評審室或試場旁停留。如因故須至評審
      室或試場旁進行討論時,試場內仍應有監評人員執行監評工作。
(六)須注意應檢人有無違反「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四十
      八條規定,攜帶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
      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夾帶成品或舞弊等情事。應檢人如
      有違規情事,應依據「監評人員對應檢人違規處理原則」及「術科
      採實作方式測試職類之違規處理作業流程」(如附件三之附錄一、
      二)處理:
      1.立即制止並向應檢人告知違規事實並視情形收繳證物拍照存證。
      2.監評人員共同討論並再次確定違規情事及適用款項,以及除術科
        成績不及格外,是否須進行扣考(請應檢人離場)。
      3.將違規事實或應檢人提早離場之時間記載於試場處理紀錄表及評
        審表存查。
      4.於監評成績紀錄表「附註」欄位,記錄違規者之術科測試編號及
        姓名。
(七)測試時間結束前適當時間,除試題另有規定者外,得提醒應檢人把
      握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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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監評人員評分事項規定:
(一)應依評審表及監評人員應注意事項規定執行監評工作。
(二)批改應檢人繳交之表件所評分用筆顏色需與應檢人作答用筆顏色有
      所不同,但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各場次術科測試成品完成,應請應檢人繳回成品及工件核對無缺後
      立即離開試場及成品陳列場所。但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監評人員應當場逐項評分,並將成績填入評審表、評審總表、監評
      成績紀錄表(如附件八),核對無誤後簽全名負責,不得事先簽名
      。但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請先確認試場處理紀錄表「應檢人違規事項記載」欄位是否有扣考
      等相關紀錄並將成績過錄於監評成績紀錄表後,應由當場次之所有
      監評人員再次核對成績無誤後簽全名確認,但試題另有規定者,從
      其規定。
(六)扣分或未得分原因之記載,應依評審表及評審總表規定詳實記錄,
      以備事後複查。如評審表、評審總表及監評成績紀錄表等相關表件
      有塗改,應由塗改人員於塗改處簽全名,以示負責。另評審總表及
      監評成績紀錄表有塗改時,應當場將修改內容及原因填寫術科測試
      成績修改紀錄表(如附件九)作成紀錄。
(七)監評之成績及全部評審事項均不得告知應檢人或與應檢人討論(包
      括中途休息時間),但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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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測試後相關事項規定:
(一)測試完成後,監評人員應立即將應檢人報名副表或點名冊及確認完
      竣之應檢人簽到及抽題紀錄表、「監評前協調會」紀錄、監評人員
      工作檢核表、評審表、評審總表、監評成績紀錄表、成績修改紀錄
      表及試場處理紀錄表等繳回試務人員點收並由監評成績紀錄表簽全
      名之監評人員及參與彌封作業之監評人員,於彌封處簽全名及加註
      日期與時間,經監評長宣布監評工作結束及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無待
      辦事項,始得解散。
(二)測試成績由主管機關或經授權之承辦單位正式通知應檢人,監評及
      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逕行告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