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實施計畫 (民國 100 年 05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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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任務分工如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1.規劃推動職業輔導評量服務。
      2.規劃督導職業輔導評量人員培訓事宜。
      3.綜合規劃及督導辦理職業輔導評量機構評鑑事宜。
      4.規劃研發職業輔導評量工具事宜。
      5.辦理職業輔導評量之經費分配、核銷、績效彙整、評估及檢討等
        事宜。
(二)地方政府
      1.調查轄區內職業輔導評量服務需求,研訂執行計畫。
      2.依轄區需求規劃,自行或委託辦理職業輔導評量服務。
      3.督導並輔導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辦理職業輔導評量、進行滿意度調
        查,並定期辦理評鑑。
      4.推動辦理職業輔導評量及相關宣導工作。
      5.協調、整合及開拓轄區內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
      6.定期查核執行單位於全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務資訊管理
        系統資料登錄情形。
(三)地方政府自行辦理或接受地方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輔導評量服務之執
      行單位(以下簡稱執行單位):
      1.依空間設置、工具使用、服務程式、個案保密與相關規定提供個
        案職業輔導評量服務。
      2.接受中央或地方政府安排之職業輔導評量訪視、評鑑及督導事宜
        。
      3.參與職業輔導評量相關會議、研習、參與討論、提供專業意見,
        以提升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品質。
      4.執行全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服務資訊管理系統登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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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流程如附件一,除經當地勞工主管機關
    同意外,其時程累計不得逾五十小時(各服務階段及撰寫評量報告時
    數,分別計算再予加總),且自接案晤談日起至移覆職業輔導評量報
    告日止,不得逾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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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地方政府得視需要檢具次年度執行計畫(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二)併
      電子檔案,依本會受理之期間備函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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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地方政府應於四月、七月、十月及隔年一月分別填報執行情形概況
      表(格式如附件三),併電子檔函送本會,並副知本會職業訓練局
      所委託該地區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資源服務網。
      地方政府應於經費結報時檢附執行成果報告,內容應包括核定之年
      度計畫、辦理情形、督導、檢討及建議等事項。
      本會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得隨時派員了解辦理情形。
      補助案件將提報審計部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核銷,俟該部同意後依
      就地審計作業方式辦理,原始憑證需裝訂成冊,並自行妥為保管,
      俾供審計單位查核之用。另所列各項費用需依本會訂頒「一般常用
      經費編列標準及核銷應行注意事項」之經費標準及核銷注意事項核
      實支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