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 (民國 101 年 08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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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餐飲外送等服務是都會地區新興的服務工作,但在颱風惡劣氣候下,
    外勤人員行車安全,相較於一般員工,其職業災害風險更高,特別是
    於颱風天風雨交加,以機車執行外勤任務,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招
    牌掉落、路樹倒塌等)事故之機率大增。
    餐旅業、郵政業、大眾傳播業等均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雖有設置勞
    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人員從事安全衛生管理,對於勞工應施以從事
    工作及預防災變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以及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實
    際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等一般規定,惟颱風天執行外勤任務,因
    道路、風雨、地區受損程度等環境差異甚大,不確定性甚高,且非雇
    主指揮監督之工作場所,無法以事業內一般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設施
    標準予以保護。因此,事前之危害風險辨識、評估及訂定安全衛生工
    作守則、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必要控制措施,均應透過企業內部
    管理制度及因地制宜之運作,以強化外勤人員之安全意識,並落實於
    外勤任務中。
    基於雇主依法具有預防職業災害之責任,為確保颱風天外勤人員之外
    勤安全,本會爰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1
    2 條之 1  及相關法規,訂定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供事業單位於颱
    風天執行外勤作業之參考,以有效控制外勤作業之危害風險。事業單
    位如引用本指引時,仍應依本身實際需要及相關法規要求,適度修正
    及調整。
    本指引為行政指導,並無強制性。事業單位如參考本指引訂定計畫並
    據以執行,勞動檢查機構得視為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
    檢查辦法」第 12 條之 1  規定,如事業單位未依本指引辦理而係採
    用其他方式者,則須提出舉證,證明該方式已達成保護勞工安全與健
    康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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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適用範圍
    颱風警報發布後,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於颱風天執行外勤服務
    者。但不包括搶救、急救人員及其他法令有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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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計畫訂定
一、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 12 條之 1  規定,雇主
    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工作環境
    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等安全衛生事項。
二、事業單位訂定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應包括颱風天外勤安全管理
    計畫,其內容應敘明有無依相關指引辦理。
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訂有「外勤人員受指派
    出勤發現現場存有風險,使生命遭受威脅,應以生命安全為重,不要
    冒險前往,如未達成外勤任務者,雇主不會予以不利待遇」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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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雇主及主管人員之安全衛生職責
一、雇主對於颱風天餐飲等外勤人員應訂定安全管理政策,並宣示以人身
    安全為第一優先考量,如外勤人員受指派出勤發現現場存有風險,使
    生命遭受威脅,應以生命安全為重,不要冒險前往,如未達成外送任
    務者,雇主不會予以不利待遇。
二、雇主應依事業規模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人員,規劃、督導及
    實施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三、雇主及主管人員於颱風天派員外勤時,應針對各外勤可能之危險情境
    ,進行危害辨識、危害評估及依評估結果擬訂危害控制之分級管理措
    施。
四、雇主應會同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外勤指派主管及外勤人員勞工代表,
    依風險評估結果,訂定外勤安全作業標準,納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中
    ,並定期檢討更新。
五、雇主對於新進外勤人員或在職人員變更工作時,應實施 3  小時以上
    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依外勤性質及風險評估結果,規劃實施必要
    之在職訓練。
六、雇主及主管人員於颱風天派員外勤時,應建立事前安全查核機制,實
    施勤前講習,並採取必要之安全管理措施。
七、雇主及主管人員對於外勤人員、裝備、安全措施、意外保險及緊急應
    變措施,應妥為規劃,並依任務需求,提供適當之防護器具、急救器
    材及其他必要之後勤支援。
八、雇主及主管人員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外勤作業安全稽核,督導所屬落
    實風險評估及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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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危害辨識、危害評估、危害控制
一、事業單位雇主應訂定颱風天外勤安全之評估機制、流程及相關表單,
    針對颱風天勞工外勤之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實施風險評估,辨識可
    能危害及採取因應之分級管理措施。
二、颱風警報發布後,事業單位雇主應依氣象局及媒體資訊評估外勤區域
    是否有強風大雨致道路淹水、路樹傾倒、坍方落石、道路受損、物體
    飛落、電線脫落或電桿傾倒等相關危害。
三、針對各種風險不同等級情況,事業單位雇主或授權主管人員應依風險
    程度採取停止外勤、提供安全運送工具、個人緊急通訊設備、個人防
    護具、勤前教育等安全管理措施。
四、如依媒體報導,評估認有顯著風險或有可預見之風險時,應停止外勤
    。如評估後仍決定使勞工外勤作業,雇主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例如
    限縮外勤區域或以汽車、計程車為外勤交通工具及提供適當個人防護
    具等,並由雇主或主管人員以書面指派(颱風天外勤指派單參考例如
    附),保存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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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計畫執行及紀錄
一、事業單位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要求、風險評估結果、事件案例等因
    素,定期或適時的檢討風險評估結果,必要時予以修正。
二、風險評估的結果應適時傳達給相關部門及人員周知。
三、事業單位應明確規定風險評估結果及重要控制措施執行的記錄內容及
    保存年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