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地方政府以勞務採購方式規劃辦理訓練計畫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
規定辦理,於就業安定基金當年度補助職業訓練經費額度下,綜合考
量地區產業發展、就業市場人力需求及失業者職業訓練需要,擇定職
業訓練組合之規格, 做為公告採購之標的物。
以補助方式規劃辦理訓練計畫者,應比照行政院所訂定之「中央政府
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自行訂定補
助機制與核價規範後據以執行。
職前訓練係屬就業導向型之訓練措施,應將承訓單位「輔導學員就業
之工作」,列為服務事項之一。訓練單位於職業訓練計畫中,應詳予
說明規劃內容、辦理方式及效益分析,經評選(審)簽約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