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訓練班次招生對象以年滿十五歲(含)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
能不足之失業者為限,並不得招收公司行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
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自營作業者或在職者參訓。
各班次訓練人數規劃以三十至四十人為原則,最低開班人數須達二十
人(含)以上;特定對象或離島、偏遠地區之失業者專班,最低開班
人數須達十五人(含)以上。但訓練班次有其特殊性,無法依該原則
辦理時,地方政府得於通盤分析後,依地方政府內部行政程序專案核
定後實施。
前項最低開班人數係以開訓當日之參訓人數計算,未於開訓當日完成
報到者,除已辦理請假事宜外,應視為放棄參訓資格。
各訓練班次之開訓規劃,以於全年度時程內平均配置為原則,以利民
眾參訓。
本署已於其他訓練計畫規劃辦理之班次,即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及
身心障礙者專班訓練等,地方政府無須於本計畫內辦理,以明確訓練
分工原則。
訓練計畫應不予辦理屬基礎教育、語文、活動、休憩益智、性情陶冶
或課程與就業目標直接關聯性不顯著之訓練學習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