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職業:指符合中華民國職業標準分類或中華民國職業分類典所列之
項目。
(二)職類:指應用相近技術、知識之工作或職務之集合。
(三)職能:指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或為提高個人與組織現在及未來績效所
應具備之知識、技術、態度或其他特質之能力組合。
(四)職能分析:指以系統化方式就完成某類型工作、職業或職類所應具
備能力之分析。
(五)職能基準:指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本會職訓局所發展,為
完成特定職業或職類工作任務,所應具備之能力組合,包括該特定
職業或職類之各主要工作任務、對應行為指標、工作產出、知識、
技術、態度等職能內涵。
(六)職能基準單元:指組成職能基準之各主要工作任務及其所對應行為
指標、工作產出、知識、技術、態度等能力組合。
(七)職能導向課程:指以職能基準或透過職能需求分析為依據所發展之
訓練課程統稱,包含職能基準課程、職能基準單元課程及職能課程
等三類。
(八)職能基準課程:指依本會職訓局採認公告之職能基準所發展之訓練
課程,其應涵蓋該基準所有職能基準單元,使學習者可習得各單元
所應具備之職能內涵,並具備能展現所有行為指標之能力水準。
(九)職能基準單元課程:指依本會職訓局採認公告之職能基準,其中部
分職能基準單元為依據所發展之訓練課程。學習者可習得所對應職
能基準單元應具備之職能內涵,並具備能展現所對應行為指標之能
力水準。
(十)職能課程:指因應產業或特定組織之需要,透過職能分析所建構的
職能模型為依據所發展之訓練課程。其規劃需明確對應至全部或部
分職能單元。學習者可習得所對應職能應具備之職能內涵,並具備
能展現所對應行為指標之能力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