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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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協助政府推動就業促進之民間團體積
    極參與國際交流活動及研究,以增進其與國際組織之連結、提升營運
    效能、創造就業機會及培育勞動者職能之能力,提高我國就業促進及
    勞動政策領域之國際能見度,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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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適用對象為協助政府推動各項就業促進計畫之國內民間團體(
    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前項申請單位為: 
(一)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或職業團體。
(二)依民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三)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社法及工會法設立之合作社、儲蓄互助法及
      工會。
    本計畫執行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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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補助範圍如下: 
(一)受邀參與探討就業促進之國際性會議活動。
(二)參與有關就業促進計畫之產品國外展售。
(三)參訪國際組織或企業促進就業模式。
(四)其他經本署審核必要項目。
    申請單位已領取本部及本署其他相關補助,不得依本計畫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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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單位應於出國一個月前,檢附下列相關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逾
    期或未依規定備齊文件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附表一)及經費申請表(附表二),出席國際會議者應附
      大會正式邀請函、會議性質與其重要性說明、擬發表之論文(如有
      發表)及會議議程等相關資料。
(二)立案證明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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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署受理申請案後應進行審查,並得通知申請單位補充最近一年年度
    工作計畫書、工作報告、預算及決算書表等必要相關文件供審核,或
    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審查會議,請申請單位到會說明。 
    本署應於申請單位出國前完成核定。 
    申請單位申請補助項目或內容於本署核定後變更者,應即以書面(含
    變更證明)通知本署,並經核定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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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署受理申請單位所提計畫後,依下列規定進行審查: 
(一)有助提升我國國際能見度及我國就業促進施政成果之國際宣傳效益
      ,發表有關我國就業服務或進用弱勢族群計畫之論文者。
(二)與本署就業促進政策規劃及立法相關。
(三)有助於提升就業促進計畫之效益。
(四)有助提升相關執行就業促進計畫之民間團體國際交流效益。
(五)計畫內容(包括參加對象、執行方式、經費規劃、活動地點、預期
      效益等)需具合理性、正當性及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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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補助經費之總額,最高不超過各補助項目費用百分之六十。 
    同一單位同次最多補助三人費用。補助項目費用如下: 
(一)國際線機票,以來回最直接航程之經濟艙機票為限,費用並按本署
      核定之上限金額補助(非機票票面金額)。
(二)報名費或註冊費。
(三)生活費。
(四)其他經本署審核必要之項目。
    前項第三款規定之生活費,依照「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
    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
    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規定發給。另有關匯價之計算,
    應檢附匯款水單或依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報支。 
    不補助項目包括:保險費、簽證費及致贈交流所需之禮品。 
    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年度申請二次者,以上、下半年各申請一次為限
    。 
    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年度受補助之額度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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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單位所送申請案經本署審查通過後,申請單位應於返國後一個月
    內辦理結報。 
    申請單位辦理結報時應檢附本署核定函影本、會議報告(含電子檔)
    ,連同會議資料、核定補助項目之原始憑證、經費支用報告表(附表
    四)、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代表性照片十張(含電子檔)
    、成果報告表(附表三)、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等裝訂成冊,函
    送本署辦理撥款事宜。未繳交前述資料者,不予核發補助。 
    國際線機票報支,應檢附下列單據: 
(一)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二)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
      支付票款之文件。
(三)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
      機證明。 
    補助生活費,應檢送領取收據正本及相關憑證。 
    申請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
    關補助者,應列明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
    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
    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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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核銷時送交所發表論文或成果報告電子檔,本署於
    完成補助撥款程序後,其電子檔及成果報告內容應授權本署刊載供民
    眾參考(附表五)。 
    本署得依補助活動內容及性質,邀請申請單位返國後參與成果發表座
    談會或出席相關會議分享經驗與簡報,申請單位不得拒絕。 
    申請單位出席國際活動,有關我國名稱或會籍之處理,應依外交部規
    定,不得有損我國國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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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單位經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
    ,本署除應追繳該部分之補助款外,並得列為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 
    前項所稱成效不佳,指未達計畫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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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經費來源,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