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計畫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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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
    (以下簡稱地方政府)設置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以下簡稱
    職業重建窗口),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通報及服務,並整合各種
    服務資源,以個案管理方式,有效連結及運用當地身心障礙者各項職
    業重建服務資源,使身心障礙者在職業重建過程中獲得連續性、無接
    縫適當之專業服務,以達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之目的,特訂定本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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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主辦單位為本署;執行單位為本署所屬各分署;承辦單位為地
    方政府;協辦單位為本署或地方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
    重建服務之機構、學校或團體(以下簡稱職業重建服務專案機構)及
    本署分署委託辦理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中心(以下簡稱職
    重資源中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